法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制造能源环境法制悬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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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6:40 《法人》 | |||||||||
本刊记者 代晓光 北京报道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直接影响着各缔约国的工业废气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但对于中国而言,这议定书所带来的最根本影响,则是中国环境能源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继而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深刻影响
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此,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将在法律层面得到肯定和支持。 就在12天之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共同努力,终于正式生效,它旨在限制各国排放工业废气、以控制全球气候变暖,成为联合国认可的国际法。 尽管一部法律从拟议到起草再到审议通过要经历较长时间,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该法早就开始起草,但业内人士更愿意把《可再生能源法》的通过和《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结合起来考虑。一位环境保护人士说:“京都议定书在生效之前已经存在很久,这对中国的能源和环保法制当然有影响。”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在接受《法人》采访时指出,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在第一阶段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这些国家在2008年—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减少5.2%。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任务。 但李俊峰同时道出了一个严峻的事实:中国的实际排量其实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尽管《京都议定书》作为国际公约对中国尚没有法律约束,中国仍有义务承担起这一任务。到了第二阶段,中国必然要面临压力,从长远看,《京都议定书》给中国提供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如何通过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策略提高应对有限的全球环境容量的技巧,在全球利益博弈中获得经济资源。 要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环境与能源法律制度。“京都议定书给中国带来的制度性影响正在于此,”一位资深评论人士指出,“在该议定书的背景下,中国一系列有关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必然修改,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方式。” 即便如此,但到目前为止,官方尚没有就相关制度问题的变革作任何表态。如何修改有关法律,很多还是悬念。或许,企业和企业利益集团,应该早作准备,围绕这个悬念考虑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现有环境法制体系受到冲击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统计显示,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是建立在消耗了世界30%的钢材、30%的煤炭、40%的水泥和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 绿色和平项目主任喻捷对记者表示,中国的经济发展是通过大量能耗支撑着,其本质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的环境与能源法制体系不够系统和完备,比如现行《电力法》于1996年4月正式实施,10年来未作过修改。一个更严峻的事实是中国煤炭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虽然已颁布《煤炭法》、《民用煤市场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其中很多重要环节尚没有系统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比如长期以来,中国煤炭交易竟一直沿用1965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和同年制定的《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现有的能源与环境法律执行不好,很多地方仍然执行着二十年前的法律,有些地方执行的法律与中央的法规背道而驰,甚至将优法执行成为劣法。比如中国尽管有《节能法》,但在建筑、交通、能源效率等方面并没有按照节能标准去做。《京都议定书》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现有能源与环境法制体系带来的冲击,更多地表现在这一体系的实施和具体操作方面。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教授周勇指出,我国目前以《节能法》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立法宗旨错位,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未能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缺乏行业性的专项立法、立法分散,立法层次不高;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总体上曾政策化倾向;缺乏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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