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魁兴
2009年7月,几名大学生隐藏身份应聘成为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并被“派遣”进入可口可乐灌装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成为生产线工人。大学生调查发现,可口可乐灌装厂中存在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流动性过大、调岗随意等问题,但可口可乐公司坚称公司是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派遣工人的。(8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或许可口可乐公司是按照我国规定使用派遣工人的,但也无法否认同工不同酬的客观现实,因为派遣制度本身就有助长同工不同酬的嫌疑。而且,同工不同酬在我国还是个普遍现象,不只是外企中存在,国企中也存在,甚至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也存在,比如外企中方雇员与外方雇员是同工不同酬的,在国企中更是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并存,收入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这就是我国劳动力用工情况,但同工不同酬却从未引起过高度重视。
然而,无论在理论还是法律文件中,我国早就该是同工同酬的国家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仍有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何以如此呢?除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缺乏可操作性外,更有政府劳动部门缺乏人人平等的观念和行动。虽然有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但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支持同工同酬的维权要求,在我的印象中,似乎法院也没有支持过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诉求。
也许有人会说,你不该如此质疑法律的公信力。事实上,我不去质疑,法律上的同工同酬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还是“法律白条”。而且,比起可口可乐这样的外企,我国用人单位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更为严重。比如,本人所在地的供电公司,正式工年收入在七八万元,农电工只有一两万元,而且农电工是工作的主力。再比如,《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但至今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同工同酬了。这其中就有政府部门不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法律不被重视的环境中,违法的同工不同酬怎能不落地生根呢?
而在国外,极少有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据介绍,美国、加拿大都有一个法律,叫《工资法》,企业工资立法中还有《平等报酬法》,企业围绕这些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例如机会同等、报酬同等、培训同等。
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同工同酬权,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仍有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既是在明目张胆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又是在挑战法律。可以说,同工同酬不缺少法律依据,也不缺少舆论支持,唯独缺少的就是执行。希望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打击同工不同酬行为,让同工同酬成为一道不能逾越的“红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如果劳动者连法律赋予的同工同酬权都无法保障,还敢奢谈其他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