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起诉郭美美过期 红会应给解释

2013年06月25日 11:03  经济参考报 

  □杨涛

  6月18日,拥有67万名粉丝的法律学者徐昕发表了这样一条微博: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红会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但红会至今未起诉郭美美的侵权行为。如今,起诉郭美美侵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犯法人的名称权,从法律上讲,有几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侵害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过错,三是造成了损失,四是损失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郭美美炫富的事件来看,她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法人名称权的构成要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微博上认证,但是,在其后的调查中,郭美美向警方承认“对于红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这说明她捏造了事实。郭美美炫富事件后,使公众对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进而造成对红十字会捐款大量减少。这都说明,郭美美侵犯红十字会名称权的行为给红十字会造成了损失,并具有因果关系。

  既然如此,作为受害者的一方红十字会完全有权起诉郭美美侵犯其名称权,并向其索要经济赔偿。事实上,据微博报料者称,郭美美被网民质疑后,一刻不停炫富,她完全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是,起诉是有诉讼期限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起诉时效是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从郭美美炫富的2011年6月20日起,红十字会却没有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身的权利,这表明红十字会已经放弃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责任,令人遗憾。

  红十字会,能否站出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别再让自己的公信力跌跌不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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