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饮用水安全立法不如执法

2013年05月03日 13:30  《法人》 

  刘俊海:立法不如执法

  在刘俊海看来,为饮用水安全再重新立法固然可取,

  但在不一定能纳入立法规划项目的情况下,饮用水作为食品,

  是完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监管和规范。没必要为每一种食物去立法,但是制定产品标准已迫在眉睫

  文  本刊记者  陈玉峰

  正当农夫山泉和华润怡宝的口水战如火如荼的进行时,有爆料称,农夫山泉饮用水中多项指标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直标榜着纯天然水源卖点的农夫山泉,其水质竟还不如自来水。

  这一系列质量事件是不是被竞争对手华润怡宝操作出来并不重要,作为普通消费者,公众更为关注的是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行业亟待质量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瓶装水的标准一定要高于饮用水的标准,农夫山泉的标准比较低,这就是问题所在。

  刘俊海表示,企业之间有竞争很正常,只要是良性竞争。如果是消费者受到欺诈,这是不应该的。

  “这是一个底线,不能低于饮用水标准。”刘俊海说,全世界都是这样。饮用水两块钱一吨,买矿泉水只能买一小瓶,没想到质量更差、防腐剂更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更多。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专家证实,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任何瓶装水企业都必须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若不能执行则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据悉,农夫山泉采用的浙江地标是2005年发布的,与当时有效的旧版生活饮用水国标,以及瓶(桶)装饮用水国标相比,砷、镉等指标相同,菌落总数、铅等指标比旧版生活饮用水国标还更严苛,而质疑者用于对比的新版饮用水国标则是2007年才开始实施的。

  在刘俊海看来,国家卫生部门应尽早出台瓶装水的质量标准,相关部门要广募民意、开门立标、民主立标和透明立标。要让广大消费者发表他们的意见,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需召开若干次听证会,听听消费者的意见,不可闭门造车。

  新立法不如执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制定于1994年的《城市供水条例》,是目前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规。其他饮用水专门法律规范基本都是部门规章。

  那么我们是否需要一部专业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法律?

  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没有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他认为饮用水就是食品的一种,故应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虽有必要,但是现在不一定都能纳入立法规划项目。在纳入不进去的情况下,使用《食品安全法》是没有问题的。“我倒反对,什么都制定一个法。”刘俊海说,制定技术标准就够了,总不能每个食品都立法。

  饮用水安全问题屡次挑战人们的底线,监管部门在哪?

  监管部门主要涉及到一个职能转变。刘俊海指出,监管部门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还是更多的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情况下是很纠结的话题。一个矿泉水企业,灌点水就可以卖钱,地方政府肯定要收费,所以要是促进企业发展和追求GDP的话,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部门不太愿意真正的保护消费者。因为如果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势必会导致企业纳税额度的降低以及相关的就业问题。

  “但是现在我们有了科学发展观,有了中国梦理论,所以这次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来要转变职能,我想首先就是把过多的偏袒饮用水企业转变到更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轨道上来,观念的转变和职能的转变最重要。”刘俊海说。

  饮用水如果有问题,质监局就可以处罚,工商局可以在流通阶段处罚。刘俊海表示,不管是质检、工商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可以有所作为。

  刘俊海表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独审议,如果顺利通过的话,公益诉讼有望被激活。激活公益诉讼机制,让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这样降低了消费者单独维权的成本,避免单枪匹马、单打独斗的维权尴尬,扭转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死一头牛的人在囧途式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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