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评收入分配:重在改革制度而非干预工资

2013年04月05日 00:19  华夏时报 

  刘波

  在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可谓吊足了公众的胃口。据称2004年该方案起草工作就已启动,今年春节前夕,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最近又有报道,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已经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采取行动,改革将优先着手基层员工。这个过程被总结为“十年磨一剑”,但问题是,这究竟是要磨出一把有效平抑贫富差距的利剑,还是一把虚有其表的钝剑?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具体细节尚未公开,目前只能借助媒体的报道窥其一角。据全国总工会表示,近期将派各地各层工会与地方各级人大携手,用法律、法规形式推进提高基层员工收入,并以《工资支付条例》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这些措施针对的应是“体制内”的低收入者。还有报道称,改革方案将单列一章,提出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这些措施又是针对其中的高收入者。

  但是,改革应该是对具体制度的改变、是人和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合同履行问题,本来就是农民工应得的收入,这样做并不改变具体的收入格局,打击官员非法收入也不过是对现有规则的遵守而已。这些措施只不过是要落实一些早就应该落实的目标,属于“还旧账”而已,不应归入改革范畴,就跟纠正冤假错案不是司法改革、保障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不是教育改革一样。而如果前奏如此之长、“雷声”如此之大的收入分配改革最后只是落这么一点“雨点”,那就不禁要令人嗟叹了。

  也有评论者认为,过去几年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改革已有一定起步,现在的重点应该放在限制高收入者方面,所举的例子有上调养老金发放标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个税起征点(严格来讲应该叫免征额)等。但仔细观察这些举措,也难以说是多么深入有效的改革。以个税免征额上调为例,它本来就应该随着通胀的提升不断上调,许多国内经济学家早已提出,应该考虑通胀因素,建立动态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机制。另外,在所得税改革方面,中国也应该借鉴美国等国经验,逐渐向综合考虑个人收入与家庭收入的方向改革。类似这样的制度性调整才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又以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为例,如果这样的上调违反经济规律,只会对低技能工人造成更大损失、造成更多失业,或者迫使企业以虚发工资的方式来规避,并不能起到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效果。

  在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因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决策和私人财产,因而不可能硬性地将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作为改革目标。市场本身不能消除贫富差距拉大现象,反而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提供了环境。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社会问题,政府可以采取纠偏措施,既可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也可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增强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等,也可以采取一些社会政策,例如增强劳工议价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中间组织的成长、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鼓励公益组织及慈善事业等,以此缓解社会矛盾,但至于这些措施在经济体中会不会产生缩小贫富差距的传导效果,则不能确定,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强行让它起效。

  中国既然要建设市场经济,那么收入分配改革就要有一个前提,就是不搞平均化,要承认人的原始禀赋和努力程度带来的收入差距,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要把重点放在二次分配而不是一次分配上。据报道,这次改革试图提升基层员工收入的一个措施是对工人工作进行定额和定时,包括“规定工资收入的形成方式和增长的比例”,如果这不仅适用于国企而且适用于私营企业的话,就构成对企业微观经营的干涉了。

  实际上仔细想想,“收入分配改革”其实是一个悖论。如果是要改革那些不公正的,妨碍人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创富的制度,例如限购政策、户籍带来的身份歧视、“体制内”的福利分房等,或者是扩大政府社会保障及其他福利开支,那就应定义为各个领域的具体改革,如户籍改革、社保改革等。如果是要改革公务员或国企员工的工资制度,那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甚至国企内部的工资调整,根本不是影响整体收入分配格局的改革。

  有人也会以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收入倍增计划”作为国外实行收入分配改革的例子,但日本当时仍主要是改革制度,例如强化工会,改善福利,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工资,而且当时正值日本经济飞速增长期,一切都水涨船高,制度改革的阻力较小。公允地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贫富差距拉大,有的是打破“大锅饭”和市场竞争带来的必然结果,有的则是特权、垄断等因素造成,这两者混在一起难以分开,但如果后者得不到缓解,人们会倾向于把主要原因归结为特权和利益集团的阻挠,一旦这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那将把整个社会置于火山口之上。而也正因为这一原因,中国应当利用好当下经济仍在高速发展的时机,抓紧稍纵即逝的改革机会。

  正本清源地说,政府应该调整的收入分配问题,就是因为制度原因、身份的原因造成的收入、财富不平等、不公平现象,例如户籍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地产权制度、政府官员和垄断企业员工享受超额福利和公共服务等,以及因劳资关系不平衡造成的工人议价权低,导致工资被人为压低等。如果不是制度造成的收入分配问题,政府就不应直接干涉,而应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调节。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而实行所谓的收入分配改革,要么就是隔靴搔痒、有名无实,要么就是政府强行干预企业经营,重走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老路。

  (作者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评论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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