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周子勋
据央视9月3日报道,央视记者8月31日在事故海域发现目前海面上仍有油污,与此前康菲表态的 “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不符。对此,康菲员工表示:“我们就是骗你的”。而具有戏剧性一面的是,康菲石油3日晚间则刊发声明称,央视的报道与事实不符,要求中央电视台更正采访中的错误报道。
一家著名的国际油企,在我国社会普遍关注渤海漏油事故的知情权面前,再次显示出一种特权的傲慢,这种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卑劣行为真令人瞠目结舌。显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漏油表面的问题了,而是我国在处理这种事故的制度性深层次问题。
随着目前事态的发展,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表示了极大的意见,并已责令其须在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不过,问题的处理还是处于隔靴搔痒的层次,离解决问题还差很远。康菲石油公司能够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不断地逃避社会的质疑,并且使用欺骗的手段来糊弄中国的社会大众和国家监管部门,根源有三:一是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责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三是对我国海洋环境和公众要求缺乏企业社会责任。而这些因素都与我们的信息不对称有着直接关联,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漏油事故处理缺乏相关的制度性措施,而且由于海洋石油开发都由国家主导,普通民众对这些都缺乏基本的信息。因此,在处理事故之后,只能被牵着鼻子走。
即便是到目前为止,针对漏油事故带来的损失赔偿问题也没有一个基本的表态。虽然有律师已经向国家海洋局、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海油发出公开信,呼吁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与中海油就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设立100亿元的赔偿金,但是目前这三方并未给予回应。而根据目前的海洋法规,康菲此次事故的最高罚款仅需20万元,这对于有数百亿美元资产的康菲而言,只能说是帮人家拔了一根毛。
虽然相关的海洋法规无法对康菲形成压力,但是实际上我们的相关法律还是适用的,关键就得看相关部门在处理意见上能否形成统一的共识。比如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如果按“直接损失”计算的话,同样有很大空间。同时,新修订的《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康菲公司的漏油事故完全可以按照《刑法》来追究,渔民的损失也同样能够按照其实际损失的30%来确定。
反观国外在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由于其相关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认定也就明确。比如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由此可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以及相关责任认定不确定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最大因素。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就要推动目前应对石油事故处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尽快建立起这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相关赔偿法律等,从而为以后的事故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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