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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持续漏油 必须有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 16:13  法制晚报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介绍,目前仍有油花溢出是因为康菲公司至今没有查明溢油源,康菲公司采取的措施仍是临时性的。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康菲公司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据新华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石油开采企业来说,20万元的处罚的确太轻,不具有威慑力,也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

  国家海洋局认为,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这话说得没错,不过笔者还有一个疑问搞不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康菲公司的责任人有没有被拘留、公诉?

  法规滞后的确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例如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51年之后还在“暂行”。这说明我们需要一个敦促法规按时“升级”的“软件管家系统”。

  如果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所有法律法规每隔5年打一次补丁,每隔10年进行一次大修,那么1999年年底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就不会有“最高罚款20万”的滞后罚则。

  但与此同时,法规滞后也常常成为工作不力的借口,因为大家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即便是滞后的法规也时常得不到彻底的执行,或者没有得到最充分的运用。

  除了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那么,损害赔偿是不是可以远超20万?“持续泄漏”是不是可以导致索赔额加倍?康菲公司的经济利益会不会因为巨额索赔而受到严重影响?

  对于海洋局的“疲软”,新华社的说法是主管部门“有心无力”。笔者以为,心气儿不够或者力量不足,都是内部事务。作为纳税人,我们只需要知道保护海洋环境是国家海洋局的职能之一。

  换言之,花钱请了一个监理来监督装修队装修,不论原因是装修队太狡猾还是监理人员不够强势,我们的钱不能打水漂,我们的新房子不能乱七八糟。

  面对持续漏油,面对环境污染加剧,面对死去的海洋生物,我们不能只摆出一副无奈和遗憾的表情。责任方“懈怠应付”必须严惩,监管方如果对此束手无策,那么也难逃干系。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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