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建
据人民网[微博]报道,恒天然事件已持续发酵多日,涉事企业都在争相发布公告,召回涉事产品。然而,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却一反常态,在本次事件中噤声。
恒天然事件是一张“试纸”,消费者见识了各色厂家迥异的反应:有看起来很美的“48小时承诺”,有要求不公开的“最后一家客户”……加上“6家外资奶企被罚6.7亿元”等新闻穿插其间,到处都是危机公关的大戏。有召回、有停售、有退货,但就是没有赔偿。
人民网财经记者致电这些企业时,得到的仅仅是“相关问题请看公告”的敷衍回复,而企业公告里提供的所谓“关爱热线”,没有一个能打通。三聚氰胺后,内地乳业一蹶不振,都以为是质量的根源,其实想想,令消费者齿冷心寒的,恐怕还有敷衍塞责的赔偿姿态。
在食品安全层面,我国似乎还没有狠得下心来真正落实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给予处罚;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似乎并不能让涉事企业“服软”。
更为遗憾的是,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对食品质量问题尚未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如何办,却依然语焉不详。一句话,食品召回与赔偿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结果就只是力度有限的罚款了事,消费者并不会对涉事企业构成多大的压力。
企业的傲慢,来自于资本的天性。消费者的弱势,根源于制度的袖手旁观。恒天然出事后,事关多家龙头企业,这个时候,分散的消费者,力量是孱弱而有限的,甚至在求偿程序上,也会遇到不专业的麻烦。于是,我们难免会惦记经常“炮轰”开瓶费等各种潜规则的中消协,很遗憾,事发这么久,身为消费者娘家人的中消协似乎并没有发声的迹象,更别说一贯的“炮轰”做派了。有好事者以“恒天然”、“中国消费者协会”为关键字搜索,最近的一条来自6月1日的新闻,题为《恒天然携手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开展乳品消费偏好调查》。
在恒天然“遗忘”赔偿的时候,中消协实在有必要哪怕是温柔地提醒一嗓子。何况,涉事企业并不“自觉”,此时,中消协如果继续沉默,不仅让人浮想联翩,也会令人质疑其性质与取向。但愿沉默的中消协,正在拟定一份与消费者一起“战斗”的鸿篇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