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竞争成就不了伟大企业(经济时评)
刘先云
竞争是激发企业活力的催化剂,但突破商业道德底线,就只能适得其反。没有哪家企业能够靠恶意攻击对手来成就自身的伟大。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不妨以开阔的视野,实现与国内同行的协同竞争
近日,三一重工[微博]与中联重科两家同城同业企业展开了异常激烈的口舌战。双方各执一词,互指对方的监听、诽谤、违反商业惯例的信用销售等恶性竞争行为。两家企业的“告白”与公告,成为商界热门话题。
近年,类似恶性竞争行为在国内还发生了不少。比如,蒙牛的“诽谤门”,腾讯与奇虎360的3Q大战等。这些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而且对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冲击,甚至影响了中国制造的形象。三一和中联的“互殴”,还使得两家企业的应收账款猛增,加剧了企业经营风险。
三一和中联矛盾的内情外界仍无从知晓,但从目前相互“指控”的事实来看,不少恶意竞争行为已经超出了商业伦理的底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甚至触犯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
要避免严重的恶性竞争行为,司法机关的介入显得非常必要。目前在处理一些企业间,尤其是同一地区企业间的矛盾时,部分地方出于当地发展和税收的考虑,会尽量安抚双方企业,希望以此缓和矛盾,留住企业。这样的初衷可以理解,但行政干预难免有失公允,即便“一碗水端平”也常常难以服众。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调解缺乏对违法者的处罚,只会让恶意竞争变本加厉。
因此,通过司法部门的介入,让矛盾得到公开、公正的裁判,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更有助于双方的良性互动和理性竞争。蒙牛、伊利之争中,警方及时介入调查,就大大缓和了双方的矛盾。
要规避恶性竞争,除了强化法律的约束外,企业加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尤为重要。可以说,恶性竞争突显的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企业创新能力有限,窃密、模仿、诋毁,便成为它们赖以生存的手段。
应该说,三一与中联同为工程机械领域的翘楚,都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但两家企业的业务结构高度相似,都偏重起重机械和混凝土机械。这样的同质化竞争无疑加剧了正面冲突。在蒙牛“诽谤门”事件中,蒙牛与伊利在婴幼儿奶粉市场的正面交锋,正是诱发矛盾的直接导火索。
竞争本是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繁荣的催化剂,但如果企业采用无底线的竞争手段,就只能换来适得其反的效果。只有在商业道德底线之上,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公平竞争,才能营造出企业长足发展、消费者真正受益的健康市场秩序。一个企业如果连基本的商业底线都守不住,又何来企业的品牌美誉度,更谈何伟大?
打铁还需自身硬,没有哪家企业能够靠恶意攻击对手来成就自身的伟大。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企业面对的更是全球的竞争。企业不妨以开阔的视野,强化自身创新能力,力求差异化竞争,在各自的细分市场赢得客户,实现与国内同行的协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