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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国家信用不能成为企业渔利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8日 07:21  京华时报

  □周俊生(财经评论员)

  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注册商标通过初审一事公开以后,引起酒业同行的强烈不满。日前,汾酒集团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同时质疑商标局违反了《商标法》。 

  茅台是不是有资格称为“国酒”,这几乎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即使是此次提起异议的汾酒集团,其法律事务部部长也不得不承认,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确实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很显然,消费者将“国酒”这一称号赐予茅台的时候,表明了他们对茅台酒的认可。但是,这种认可是来自民间的,或者说是来自市场的,而不是来自法律的。现在商标局通过它的“国酒”商标申请,等于是将本属于民间和市场对它的赞誉用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的信用就成了茅台这单个企业渔利的工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酒”作为商标被赐予茅台这一家企业,才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质疑。 

  商标是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一种标识,一个企业的产品成为著名品牌后,它的商品也就有了价值,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一些不法厂商通过仿冒他人的著名商标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国家力量以商标法来行使对合法商标的保护,一个商标通过注册,就是获得了国家力量的保障。但是,国家力量对商标的这种保障,只限于其商标的排他性,而不是包括对其商品质量的评价。显然,当“国酒”作为商标赐予茅台的时候,它事实上就是将国家的信用赐予了茅台,而这是其他没有“国”字头商标名的企业所不具备的。由于商标具有排他性,商标局也不可能再受理其他酒企的同名商标,这就构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局曾经在2010年颁发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商标局正是根据这个原则,曾经驳回了茅台的多次申请。令人不解的是,这一次,商标局却对“国酒茅台”这个商标初审通过,对正确的规定作出了自我否定,这种态度显然也是不够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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