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7日07:56 新浪综合

  全国人民乃至世界瞩目的一年一度的中国“两会”分别于3月3日和3月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北大经济学院自2014年开始,推出“‘两会’专家学者笔谈”,畅谈改革,分享智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的“专家笔谈”也将在“两会”期间如期与广大读者见面。

  郑伟:险资举牌与万能险的“昨是今非”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提到要“抓好金融体制改革”,要“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下沉重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要“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自2016年12月以来,“险资举牌”和“万能险”成了媒体上的高频词汇,痛击者有之,鸣冤者有之。怎么看?笔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抛砖引玉,与大家讨论。

  第一,应当辩证看待险资举牌。一方面,险资主流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对险资和险资举牌一概地贴标签、妖魔化。对此,2016年12月提出“妖精论”的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也在2017年2月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作了说明:“去年在基金业协会的会上,我讲这个野蛮人,是倡议大家不要去做,并没点名,但我在机场还没起飞就被解读成险资了,就算讲险资也是极少数,也是小妖精,我们大的险资人保国寿都是好的,最后被解读成这样,众口难辩。”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个别险资在资本市场快进快出、兴风作浪,与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理应扮演的长期稳健机构投资者的角色严重背离,且行为做派逐渐失去人心,应当反思。

  第二,“万能险”本身是无辜的。怎么看“万能险”?现在万能险有点被“污名化”了,声誉不好,好像险资举牌的问题都是万能险惹的祸。实际上,其一,万能险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在美国市场发展平稳;其二,万能险在中国也不是新事物,2000年就引入中国了,十多年的发展也较为平稳。但为什么近两年万能险开始引起关注并逐渐背上骂名了呢?

  原因在于,万能险已经不是当初的万能险了,它已经被异化为“披着万能险外衣的中短期理财产品”了。因此这里的痛点不在“万能险”,而在“中短存续期”,万能险只是一个“壳”,被利用了。不仅如此,而且这个“壳”本身也异化了,万能险原本最大的特点应当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理论上一张保单可以满足一个人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需要),但市场上不少中短存续期的万能险产品都是趸交保费,而且保额为账户价值的105%,没有什么调整空间,所以基本上看不到“万能险”原本的踪迹了。

  第三,圈钱提款和规避监管是风险之源。变异了的万能险,即中短存续期理财产品,与险资在资本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短负债必然驱动短资产,驱动“快进快出”。如果负债端是短负债,怎么能期待保险公司扮演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呢?而且,现实中的逻辑还不是先有短负债,再有激进投资;而是先想做激进投资,然后再利用保险来实现目的。于是我们看到,个别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将保险公司当做一个圈钱提款平台,需要多少钱,就发多少万能险,然后到资本市场去兴风作浪。

  这其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一方面,以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和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存在赌一把、博一下的心理。如果赌赢了,保险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将赚个盆满钵满;如果赌输了,保险消费者将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在这个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交易中,保险消费者对实际风险的认知十分有限,与实际风险相对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险资投资行为和风险管控,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此外,中短存续期产品还会给保险“长期风险保障”的消费文化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新形势对保险监管提出很高的“穿透”要求。从保险监管三支柱看,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要注重产品监管,产品监管要“穿透”层层包装,看清产品内核是什么,研判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初衷和动机。比如,高现价、中短存续期产品,从表面看,各项费用低、现金价值高,似乎对消费者好;但回过头看,有些公司心怀鬼胎,从一开始就不是想做保险,最后有可能让消费者承担过大风险。

  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要改进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公司治理监管是管“大脑和神经”,“大脑和神经”出问题,公司肯定出问题,这其中的“公司股权”实际上代表了一个公司的“DNA”,如果先天DNA不好,后天很难调整过来。所以股权管理就是要通过设定一套规则,对DNA进行“穿透”式的甄别、筛选,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想打造百年保险老店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这个问题更复杂,看能否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既基于财务和精算,又超越财务和精算,进一步“穿透”负债端和资产端,从实质上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五,应当充分依托社会监督来实现“穿透”。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一是企业内控,二是政府监管,三是社会监督。这其中,社会监督尤其值得关注。过去几年,保监会陆续出台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近日又加强了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社会监督(包括更多的信息披露、公开质询等)做得好,将给政府监管提供更多更具穿透力的工具,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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