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专家周红云: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2013年11月20日 02:24  21世纪经济报道 

  专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红云

  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社会组织发展,关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也关系到另一个很重要问题,即维稳。如何有序地培育与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的同时,又不会产生其他社会问题?就此,我们专访了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周红云。

  《21世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您曾研究过公共预算中的公民制度化参与,您如何看待预算改革?

  周红云:公共预算改革很重要,它是一种基础性改革。财政与公共预算,说到底是纳税人的钱如何支出的问题,让普通公众合理、有序地参与到预算改革中来,是理所当然的,更有助于改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共预算也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让民众参与进来,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大在公共预算改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使公共预算更加透明化、科学化。

  《21世纪》:《决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您如何看?

  周红云:令人倍感欣慰的是,此次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此前说的更多是社会管理,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也说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断走向良性化。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作治理转变。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就是一场政府改革,主要表现为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的转变,及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

  须知,政府与社会,如同鸟的两翼,缺一不可,社会不断发展与成熟,对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很重要。治理,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说明了一种协同精神,各地也不断在社会治理方式方面进行探讨,已经有了一些好的案例。

  比如杭州政府的治理改革可归纳为“复合治理”实践,即由“构建社会复合主体”、“民主促民生”、“开放式决策”等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改革举措构成。杭州市积极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但不是简单地把政府职能外包出去的做法,而是吸纳民间组织,与政府组成“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种资源,促进特色行业发展,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文化社会事业,提升城市发展层次,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构建起一种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在不断培育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自治能力的过程中,实现了社会管理创新,从而逐步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

  《21世纪》:《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您如何看?

  周红云:这是政府简政放权的另一方面,即一方面政府在不断下放各种审批事项,向市场和社会放权,试图不断厘清政府与社会边界,它的另一方面就是,社会需要发展出各种中间组织来承接政府下放的这些权力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政府的意图是很好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在我们的实地调研中,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一些社会组织仍发育不足、成长不足,即使政府投入资金,交给他们项目,但是他们的能力依然有限。一些社会组织仍对自身定位不清晰,对自身专业化发展定位不清晰,政府项目具体是什么就做什么。这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的专业化发展。

  《21世纪》: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您怎么看?

  周红云:这涉及到维稳问题。稳定,应是个动态平衡问题。应用制度化方式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与诉求。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利益不断多元化,完善各种制度应是化解社会矛盾最重要方法。不仅让老百姓有表达诉求的渠道,而且政府要以协商、协同治理的心态来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一些决策过程中,可考虑让普通民众有效、有序地参与进来,只要有适度的参与,普通民众对决策的结果支持度就会增加。这就是协同治理、化解矛盾的思路。

  各种社会组织也是政府与民众间很好的缓冲带,尽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让他们尽快成熟起来,将有利于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政府首先应致力于促进社会的成长和发育,致力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和水平。因此,政府培育强大的自我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正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职能。另一方面,社会自治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并不排斥政府对社会领域进行公共管理,而且在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管理必定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当然,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区别于政府其他管理职能,它更侧重于对公民社会自身无法自我管理的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且必须以公民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为前提和基础。

  《21世纪》:未来,促进民间组织发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下功夫?

  周红云:社会组织的发展、成熟,需要一个好的制度与法律环境。目前,我们还并没有一个关于社会组织的母法,仅有一些条例,这方面需完善,立法需及时跟上。此外,税法应怎样支持民间组织发展也需明确化。总之,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到一个制度与法律的环境中来,不仅有利于它们自身的发展与成熟,也是政府与社会建立良性关系的应有之义。(编辑 刘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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