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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热议。25日,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人民网[微博]强国论坛接受专访,就“以房养老”与“政府养老”的关系等作了深入解读。他认为,目前有些公众对“以房养老”的认识不够准确,“以房养老”并不意味着替代“政府养老”。
“以房养老”只是个人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障措施
郑功成认为,媒体与公众对“以房养老”的反应有些过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是内容非常丰富的政策文件,其目的是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为所有老年人构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意见突出的主要是政府责任,核心是政府要加大公共投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步伐,这是我国政府适应人口老龄化进程、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的重要信号。但是,一些媒体与公众却并未关注其主体内容,只对仅仅点到的“以房养老”做出过度反应,甚至将其误解为政府是在推卸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这显然是极不准确的。
“以房养老”和“政府养老”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郑功成说,“以房养老”不可能替代“政府养老”。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以房养老”可以定位为个人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障措施之一,是建立在自愿成交的市场行业基础之上的个体行为,政府的责任只是规范这种市场行为并监察其正常运转,以确保选择“以房养老”者不受欺诈。
“以房养老”是一个新的金融保险产品
应当如何理性看待“以房养老”?郑功成认为,“以房养老”的积极意义在于,让老年人再多一条自我改善老年生活质量的途径,它只与个人的自愿选择、市场交易行为有关,确实没有必要引起人们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担忧。
针对“以房养老”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郑功成分析,他更愿意把“以房养老”理解为一个新的金融保险产品,成败与否最终要由市场说了算。
郑功成认为,作为一个新的保险产品和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以房养老”除了需要保险公司设计出好的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外,特别需要有相应的政策规范,因为房屋通常是城乡居民最昂贵的家庭财产。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用以指导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并确保参与这种保险的客户有相应的利益保障。如果发展得好,将是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赢的事情,值得期待。
多地探索以房养老模式
试点地点:北京
开始时间:2007年
试点模式:出租自有房屋(保留产权),租金直接给付养老公寓费用
存在问题:无中间担保机构,养老公寓地理位置偏远等
试点地点:杭州
开始时间:2009年
试点模式:租房增收养老,售房预支养老,退房补贴养老,换房差价养老
存在问题:实施规模较小,无法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试点地点:上海
开始时间:2007年
试点模式:房产直接变卖给公积金中心,用所获资金返租自己已售房屋
存在问题:即刻变更产权,未考虑老年人对房价上涨的预期等
试点地点:南京
开始时间:2005年
试点模式:与“倒按揭”有相似之处,但只针对房屋面积超60平米的“三无老人”
存在问题:无中间担保机构,参与条件苛刻,不利推广
试点地点:重庆、厦门、长沙等
开始时间:2011年
试点模式:以自己或子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在约定期间通过分期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或者以房产抵押
存在问题:只能以房产估价的60%提供贷款,贷款到期后,老年人晚年无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