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改革而言,究竟应当首先抓哪些方面的改革呢?我认为,以下四大改革,应当是具有关键意义的。
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是可以带来最大改革红利的大事
计划体制当初建立时,有两大支柱:一是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两大支柱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户籍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城乡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城市和农村都成为封闭性的单位,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种意义上,农民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开始,但这只是否定了城乡二元体制的一种极端的形式(人民公社制度),而没有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继续存在的实际状况。
时至今日,距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无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协调社会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政治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亟需的。
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走向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可以带来最大的改革红利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
市场化改革:使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中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以后,市场化改革一直在推行,并且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应当注意到,市场化改革距我们的目标模式仍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什么会有差距?主要是由于认识不足。
经济中,要正确看待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的区别。正如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健康,一定是内生机制健全、完善,靠内生机制的调节就可以保持身体的健康。必要时也需要服药打针,但这种外生力量的作用毕竟是辅助性的。经济生活同样如此。市场机制健全、完善,是基础性的。宏观经济调控虽然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不能主要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来治理经济,否则经济活动越来越受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配,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的原则。
另一方面,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赋予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和地位,而不能依旧像过去那样视企业为政府的下属单位和附属机构,不让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所有制歧视,存在着行业垄断。这些都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必须深化所有制改革,使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彼此既有合作关系,也是竞争对手。
国有资本配置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配置效率
国有企业体制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太多,二是自行运转机制不灵活,三是行业垄断性强,四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五是创新能力差。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雄厚,上述弊端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的盈利状况同国有资本总额是不对称的。按机会成本理念,以“不赚就是赔”、“赚得少也是赔”的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的业绩从整体上说是不佳的。
怎么改?正确的改革思路应该是:把现存的国有企业体制改为国有资本配置的新体制,也就是要进行国有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在这种改革思路的指导下,今后,改造国有企业体制的着重点不在如何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而在于把它的权限规定为只管国有资本的配置,而不再管国有企业的运作。国有企业尽可能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其中又尽可能改制为上市公司。它们同其他非国有的或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一样,一律自主经营管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行使各自的权力和承担各自的责任。
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之下,可以设置若干个国家投资基金公司,分工(主要按行业划分,也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状况,并可以撤出某些经营不善的企业,也可以增资到某些盈利的或产能短缺的企业中去。国家投资基金公司是国有资本具体的投资主体,它们负责对本公司所投资的股份公司资本经营效果的考核。而对国家投资基金公司的运营和本投资基金公司所属国有资本配置效果的考核,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既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又有利于国有资本配置效果的增加,更有利促进对国有资本已经进入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对自身业绩、设备更新、创新能力和盈利效果的关注。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急需推行的关键性改革措施之一。需要弄清楚的,首先是把重点放在初次分配方面,还是把重点放在二次分配方面?我的观点是: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重要。
收入的初次分配照理说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只要确实由市场机制按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作用)进行收入分配,那依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在市场调节下所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再由政府主持下进行的二次分配调节。
然而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因素的影响、经济生活中的行业垄断继续存在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对初次分配的工资标准和级差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上买方和卖方力量的极不对称的影响等,所以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所谓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
比如,农民初次分配收入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这可以从四个角度来解释。第一,农民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而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预,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农民甚至不可能对未来的收入前景有预先的策划。而利用土地的“寻租”行为,负担恰恰落在农民身上。第二,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和企业中工作,但他们却是劳动力市场中最弱势的受雇群体。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工的权利受限制,而雇用农民工的单位或企业相对于农民工而言,是强势的。双方地位的不对称性,更大于城市居民中的受雇者们。第三,农民种植农产品或饲养家畜家禽并从事销售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农民们所处的是弱势地位,无法争取到合理价格,常常被压低价格。这就使农民初次分配收入减少。第四,二元劳工市场的存在使求职者受歧视,农民工只能进入低级劳工市场,无法进入高级劳工市场。在这方面,农民受到的歧视比城市居民求职者更为突出。上述这四个角度的分析清楚地表明,农民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所处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他们初次分配的收入少,也就不奇怪了。
由此得到的看法是:在现阶段的中国,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为这是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连续扩大而且难以治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要原因。二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应是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即今后不应再存在“初次分配有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的怪现象。
(作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