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3月31日,广州、深圳相继出台国五条实施细则,均将2013年房价调控目标设定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而青岛、南京、大连、合肥、天津、重庆、成都等城市的房价调控目标均是如此。
对于这一目标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应中新网房产频道邀请作客视频访谈时说,首先我们说低于当地年度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增幅和2011年相比,对照一下,2011年相当多的城市他把房价控制目标和两个指标相挂钩,还有一个GDP指标,相比之下,与当年居民实际收入相挂钩更能够反映房价和居民收入增长两者之间的关系,水分更小一些,而与GDP增幅挂钩恐怕与房价控制指标之间偏离的可能性更高。
“和2011年相比,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的表述,我想显然有更大的合理性,或者更明显的合理性。”陈国强说。
但是陈国强强调,如果拿当年房价均价的涨幅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挂钩,首先需要当地的房价水平是处在合理的状态,没有明显偏高的迹象。“原来很高的地方,你用这个指标去衡量,实际上就默认了我们现有的房价水平无须采取手段让它回归。”其次,拿当地居民实际收入增幅和房价水平相挂钩,是控制相对涨幅的合理性,其所表达的是对实际是涨幅的约束,而不是房价绝对值的下降。
陈国强还表示,如果当地楼市平稳,供需较为平衡,市场预期区域理性,再加上此前房价水平的确处在相对合理的状态,以这样的指标来作为年度的房价控制目标是有它合理性的,“如果前提不存在,可能就有不足。” (2013-4-3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