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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何频现跨国贿赂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2日 09:48  深圳商报

  ■ 新华社记者 叶书宏

  跨国公司涉华贿赂案近日不时见诸报端:先是美国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自曝在华行贿被美国证监会罚款20万美元,后有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有限公司向中国9家企业行贿。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向前追溯,跨国公司在华贿赂事件近年似乎不曾离开人们的视线:“沃尔玛案”“朗讯案”“德普案”“IBM案”“西门子案”“大摩案”……几乎每年有新案发生。具有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规范财务规章制度的跨国公司,为何频陷在中国的“贿赂门”?其危害究竟有哪些?

  商业伦理

  不敌“潜规则”

  谈起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曾经在两家跨国医药企业供职的周女士对记者说:“这好像是行业的潜规则。”

  她透露,一些跨国公司常常请客户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顺带安排一些旅游,公司有时并不直接出面贿赂,而是间接或变相要求它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经销商实施贿赂,甚至可能给经销商施加压力,让经销商提供回扣,公司事后可以说,这是经销商的个人行为。

  周女士长期从事医药销售行业,对于医药行业的回扣等行为,她感觉“有些行为还是不可避免”。她说,跨国公司面临的竞争非常激烈,主要来自国内品牌。一些国内企业在跨国公司产品专利过期后,通过低成本仿制,营销手段上靠回扣赢得优势,迫于母公司的业绩压力,一些子公司不得不变相给回扣,这也算是潜规则吧。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跨国公司在华贿赂的行为主要目的还是获得订单、赢得业务,但也有些大企业从长远考虑,试图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打击或者消灭市场上潜在的竞争对手,从而赢得市场垄断优势。

  正是由于巨大的商业利益的诱惑,才使得诸多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失去道德和法律约束。以西门子为例,美国司法部相关法庭文件显示,2002年至2003年间,西门子在华行贿2500万美元,以此获得总额达8.38亿美元的高压输电项目合同。

  中国并非个案。在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兼有之,而后者是重灾区。《纽约时报》援引美国证监会官员的话说,西门子的贿赂主要集中在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发展中国家。美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美司法部查办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管理学院张锐教授长期研究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他解释说,发达国家国内对商业贿赂处罚力度大、金额高,正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

  对本土产业打击尤其严重

  当今,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产业升级和完善市场秩序的双重任务,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会阻碍本土产业的升级之路,而且会使正在培育中的市场环境更加恶化。

  有专家指出,相比于本土企业,跨国公司本来就具备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势,如果再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市场资源会过度流向跨国公司,本土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不断被蚕食,本土产业也就在无形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据分析,我国近七成达数亿美元的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被发达国家公司瓜分,CT等医疗设备市场主要集中在通用、西门子和飞利浦等外资公司手里。一位业内人士说,在医疗器械行业,约两成利润被用来打点关系已经是行业里不争的潜规划,“西门子贿赂案只是捅破了这层窗户纸”。

  客观地讲,中国某些领域存在国货逆向歧视的问题,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不是“国货优先”,反而是“欢迎洋货”。梅新育对记者说,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质量差异是一方面,回扣、出国考察等诱惑在内的商业腐败也是重要原因。

  公平透明的市场有利于竞争者开展良性竞争,例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以及技术创新等。而一旦跨国贿赂成为商业潜规则,市场秩序被破坏,价值规律被扭曲,本土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受到削弱,消费者将承担更高的商品价格,而商业贿赂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现象也将进一步加剧。

  跨国贿赂

  界定难调查难

  中国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和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跨国公司涉华行贿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整治这些行为难在哪里?

  从技术层面看,反跨国商业贿赂面临“界定难”“调查难”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和方式没有清晰界定,对于商业贿赂的手段列举也不全面。比如,目前一些企业行贿形式花样百出且采取了更为隐蔽的通过“中间人”行贿的方式,借此来规避调查和制裁,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

  “中间人”公司的参与,加大了案件调查的难度。据介绍,整个交易过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与跨国公司合作的“中间人”公司具有很强的反审计能力,国内或国外的审计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即使事情败露,责任也会由公关公司承担。

  梅新育认为,如果行为主体是国内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难度和成本较小,但是跨国调查的难度比较大,首先对方国家不一定配合调查,即使同意配合调查,调查周期和经济成本也很高,这使得跨国商业贿赂风险降低。在中国商业贿赂案中,有60%至70%与国际经贸有关就不奇怪了。  

  新闻观察

  研究显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

  反商业腐败

  中国缺严法

  在中国市场的违法成本太低,是外资企业商业腐败增多的重要原因。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即使出事暴露,受到的处罚很轻,相对于腐败收益来说是完全值得的;二是法律法规缺失,难以监管和惩罚各种商业腐败行为。

  比如,《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这实际上为商业行贿者提供了很大的空子。研究显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

  在全球各国中,对于本国企业在别国商业腐败行业的惩处中,最有威慑力的法律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美国于1977年开始实施《海外反腐败法》,该法律规定,为获取或保有商业利益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属于犯罪,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账目必须清楚准确,还要实施内部监控,以免财产转移以及公司资金的不当使用。这一法案根本性地改变了美国海外商业行为规则。据报道,到80年代初,有450多家美国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过行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竟然有超过100家公司都是“财富500强”的成员。

  有了反贿赂全球化的基础,《海外反腐败法》的威力大大增加。现在,跨国公司海外行贿的代价增大。如果行贿公司是上市公司,将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罚款、上黑名单甚至摘牌。比如,纽约股票交易所已经准备对力拓在华贿赂行为进行调查,使其市值大幅缩水。此外,受到OECD国家的联合抵制,生意和信誉双双受损,这样企业不得不衡量得失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繁多,因此实施的效果并不好。

  实际上,立法上的诸多缺失,正是中国“新兴+转轨”经济的特点之一。中国如果要最终有效地抑制本国的商业腐败,必须要补上立法这一课。只有实行严刑峻法,使得企业的商业腐败成本达到足够大的程度,才能有效阻止企业的商业腐败冲动。(原载《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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