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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本月即将举行的2009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与交通运输部门利益攸关的燃油税改革方案极可能成为焦点。(《每日经济新闻》11月20日)
近几天,有关燃油税即将开征的消息不绝于耳,诸如“马上开征”、“全国交通厅局长齐进京开会”以及“开征窗口锁定在12月1日”等细节描述,更是特别吸引公众的眼球。
尽管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燃油税,极有可能告别数年来国家权威人士“择机开征”的惯用辞令,真的面世于众,但是,公众对这个很快降生的税种,还是产生种种质疑和不满。譬如,有论者认为,开征一个新税种,必须有比较成型的大致方案,其方案也应像医疗方案那样,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利益主体间开展充分搏弈,然后,再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也有人则认为,征收燃油税必须有配套措施,比如公车消费的控制;养路收费人员的安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比例等等。
无论从税收民主和税收法定原则,还是从整个公共政策实施后制度安排来考量,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以及网民们,对燃油税有可能仓促的出生,提出的诸多质疑无疑是合理的,也是比较中肯的。不过,作为财税工作者,愿意从具体征收模式的视角,换言之,也就是燃油税的征收标准,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税种的开征,其核心是税率的确定,因为税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在的问题是,燃油税税率的确定是无法绕过的,税率到底是10%、30%,还是50%、甚至100%以上。从世界范围来看,燃油税的税率各国差别很大,以汽油为例,美国的税率是30%,日本是120%,德国是260%,法国是300%,最高和最低的税率差了大约10多倍。
诚然,由于美国的低税率政策,导致了该国轿车普遍偏大、偏重、油耗偏高,而日欧的高税率政策促进了节油技术的发展和小型车的普遍使用。哪么,我国是否也应像日欧等国那样,采取高税率,一步到位呢?
笔者以为,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不宜采用日欧等国的高税率。一方面,由于现行制度本身就不尽合理。开征燃油税无非是想取代养路费,而养路费作为准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现在再让公众来承担其高税负,显然,是说不通的;再者说,用燃油税来代替养路费,其根本目是想通过费改税,来减轻公众的经济负担,倘若燃油税实施高税率征收,比原来交养路费时的负担还重,这就失去了费改税的初衷和意义;最后,也与国民收入不相符。燃油税税率高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而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相对较低,承受不起较重的税负。
至于税率到底规定多少合适?有位专家算了一笔账,按照目前每月120元养路费测算,每辆车全年交纳的养路费为1440元。假定每辆车百公里耗油8升,全年平均行驶20000公里,汽油价格为4。75元/升。取消1440元/年的养路费折成燃油税为0。90元/升(即目前汽油价格上涨约20%)。倘若按这种大致匡算标准,再考虑到其他因素,我认为,税率在30%以下比较适宜。
当然,对于燃油税税率问题,我的意见是,最好在开征之前,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通过听证会等程序,最终确定一个能被社会各利益相关方都能接受的标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