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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刻不容缓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2:15 人民网

  清华大学生硫酸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很能说明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上的空白。按照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该定何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让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被定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河南开封发生的驯兽团残害老虎、狮子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也曾被当地市民举报到动物保护站,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保护站的同志也只能看着伤害动物的人为所欲为。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命运尚且如此,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受残害、被虐待的情形就更是可想而知。

  我们应该期望法律对动物福利做出最低限度的保障,明文规定禁止虐杀动物,禁止虐杀那些用皮毛血肉满足了我们生存发展需要的动物,这是同为生命的人类应尽的义务。这些已不仅仅是动物福利的问题,它本身也涉及到人类自身。是人类自身的需要,也是对人类自身负责。以农场动物为例,在饲养过程中,如果动物本身健康、福利等得不到保证,那么当人们去食用这些动物时,人的福利、健康也要受到侵害。如果动物的生存状况恶劣,也必然会伤害到人。比如SARS,还有最近的禽流感,都证明了人和动物之间唇亡齿寒的关系。

  动物福利立法的紧迫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在l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中就得到确认。WTO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时代,许多国家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除了出于伦理道德建设及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外,促进本国的动物国际贸易或者加强本国的动物产业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动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保护野生动物。对于非野生动物,如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竞技动物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另外,立法体系十分松散,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只能在一些零散条文中找到,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法律进行保护。就是已有的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也很差,司法和行政部门难以落实到位。这种缺乏立法的规范和激励,不能及时应对国外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设立和变更的现状,使得我国的动物、动物产品及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其他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遇到了强有力的贸易狙击。如2005年3月,因特网上出现了一段名叫《惨绝人寰的时尚,每件皮草都残酷》的录像,该录像曝光的是河北省萧宁县尚村皮毛交易市场活剥貉皮和狐狸皮的事情。之后,美国的CNN有线新闻台和欧洲的一些媒体也大肆渲染,一些动物福利保护组织也强烈呼吁禁止从中国进口毛皮。据了解,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就发生了我出口的皮草产品在一些欧洲国家无端遭受下架和停售的事件。

  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在出口动物产品贸易中已屡次受到有关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如前几年由于我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有海龟逃生装置,危害某些海龟的生息,因此,用这种捕捞技术捕捞的虾类,被禁止输人美国。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我国在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不足方面有关,如饲养管理条件差,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导致动物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出口标准。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碰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动物福利”对国际畜禽产品贸易产生影响有几种情况:一是发达国家提高国际兽医局(OIE)标准,目前OIE标准已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就无法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二是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动物产品已达到OIE标准,但仍然远低于进口国的标准,进口国消费者可能选择价格较贵、动物福利较好的产品,发展中国家的动物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没有销路;三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已达到OIE标准的动物产品,由于进口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主动权,即使进口国违反了WTO规则,但这种贸易官司会耗费出口国许多人力、经费,实际上造成对出口国的伤害。

  我国是一个畜牧生产大国,目前国内很多宰杀方法非常野蛮,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而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国内这些野蛮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非常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以不人道的方式从事动物的生产和经营,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崇尚伦理的传统形象,还影响到中国的动物、动物制品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贸易。

  同样,由于没有动物福利法,我们的科学研究也受到了影响。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正全力以赴的迎接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和谐社会是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即需要有良善的风俗,也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来,中国公众对动物处境的关注有了明显的增加,动物福利的概念也已出现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爱护生命和反对残酷对待动物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动物福利立法应该提到日程上来了。(孙江/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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