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杭民:银行真正尊重了储户知情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 02:59
中华工商时报
听闻此消息,笔者的感受是惊愕多于欣慰。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作出判决,认为“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属于金融行业的交易习惯。不过法院的司法意见书也指出,工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建议梳理合同条款,就“透明”方面做调研;采用储户容易接受的恰当告知方式。
不管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是否与此诉讼有关,沿用了40多年的规则终于被打破,成为历史,“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这多少是一种进步,令人欣慰。
而更让笔者惊愕的是,该行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已自今年1月20日起进行了调整,而媒体披露此消息却是在长长的半年之后,我也是工行的储户,但我之前也一直不知道这样的调整。而又有多少储户对此次的调整先知先觉呢?“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为何又没及时主动地向储户告知?
笔者从去年的那起诉讼中注意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国
工商银行制定的储蓄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计息规则等关系储户利益的条款,未完全尽到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易引发纠纷,遂就此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储蓄合同的“公开”、“透明”问题予以规范,并采取在存款凭证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储户易于接受的方式,就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
如今,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令人欣慰,可工行是不是又一次“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为何没将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及时满足储户的知情权呢?难道储户的知情权在银行眼里,就那么一文不值?记者: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