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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受贿人 哪个该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00:44 《财经》杂志网络版

  《财经》网络版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行贿人轻处罚,受贿人重处罚,这个原则是没错的。确定受贿的起刑点及数额是司法论证水平较低时的不得已做法。他主张取消经济犯罪死刑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上有许多人呼吁,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行贿人轻处罚,受贿人重处罚,这个原则是没错的。过去我们说“拉干部下水”,这是倒打一耙。下水的人才是该打的,拉的人虽然也可恨,但是他们是被“逼良为娼”。谁挣的钱愿意给别人?都是因为有这种需求才不得不给。如果都是清官,不给钱也办事,谁愿意给钱呢?不从官员自身找原因,从行贿人找原因是不对的。

  他在就《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规定总的来讲加大了反腐力度,细化了认定受贿犯罪的条件,有利于制裁职务犯罪。但许多规定依然在操作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特别是在认定证据上,这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裁量的空间比较大,相应地,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受贿的起刑点及数额。学术界现在也有争论,将来要不要不好说。由于通货膨胀,现在贪污100万,1000万,没准还不如以前的10万多呢。确定数额是个不得已的办法。我们司法论证的水平还比较低。有了杠就死了,没有杠又没法操作。

  他表示,他一直坚持取消经济犯罪死刑。老百姓现在不理解,需要慢慢引导。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时间不会太久了。是不是没有死刑威慑,反腐力度就不够?从法律犯罪学角度来说,你弄多少个死刑,还是有官员要贪。如果没有死刑了,也不见得一下子贪污腐败就会严重到哪里。判死刑、无期、20年、15年,对一些官员没太大区别,他的东西一下子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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