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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牌匾·法治·脸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 13:42 经济观察报

  特约评论员 许志永

  2007年6月,著名书店 “万圣书园”接到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该书店的三块招牌 “属于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 “本行政机关 (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你单位于2007年6月22日24时整前自行拆除设置的牌匾标识。”

  与万圣书园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企事业单位,据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公布的数字, “截至5月31日,全市共计拆除户外广告13731块,规范各类牌匾标识19744块。”

  万圣书园没有自行拆除,理由是自己三块牌匾都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在2004年5月,已通过了户外广告办公室、工商管理部门、市容办公室的批准。虽然说 “审批时间”是从2004年5月29日至2006年5月28日,但牌匾的合法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企业有关经营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实变更的情况下,延续审批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当然义务。现在,怎么突然就违法了呢?

  7月初,城管部门强行拆除了其中的两块牌匾,同时通知万圣书园剩下的一块牌匾也违法,责令限期整改。牌匾的拆除和整改将没有任何赔偿。对此,万圣书园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城管拆除万圣书园牌匾,理由是违反了2006年12月新修订的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该款规定 “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 ‘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其中提到的的 “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从法律上说,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其对法律适用所做的解释必须严格限制在地方法规的规范之内。但2005年发布的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给被管理单位增加了义务,显然超越了职权,该规定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2006年12月新的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出台后,可以解释为确认了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效力。但是,这个确认也只能适用于新的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生效以后的行为。所以,城管部门不能用2006年12月出台的法规来惩治之前的行为,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据说,这一切都是为了 “2008”——城管要求万圣书园整治剩下的一块牌匾,依据是 “海淀区2008环境建设清华园街道分指挥部城管高校分队”发出的 “海淀区清华园地区户外广告机牌匾标识整治工作方案”,该方案要求强制执行的牌匾之 “规定位置”和 “50公分的规定高度”,找不到任何北京市地方法规的规定。

  政府或者某个部门出台一个通知,就否定了原有的合法行为,这显然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显然,万圣书园没有违法,违法的恰恰是以 “运动”的方式乱执法的执法部门,他们拿一个政府部门的通知当成法律,他们拿今天通过的法律制裁过去的行为,并在奥运的名义下背离基本的法治精神。

  这是2006年12月北京市某报纸的一篇报道的部分内容: “‘市2008环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户外广告牌的治理工作是全市性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而下阶段即将展开全市范围内的强拆。对于在强拆过程中阻挠、抗拒拆除工作或在整治期间擅自新设非法广告的单位,将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2008年前不得参加本市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等活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从此报道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并未顾忌到法律的尊严,凭借一个新的法规或通告,就要把大量原来合法的公私财产——“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而且,并未顾及可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想要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单位进行各种惩罚。这显然既不符合法治原则,又未遵从和谐理想。

  奥运对中国很重要,在奥运的背景下改善北京环境、推动社会文明都是有意义的,但是在奥运名义下出现的这些问题,值得政府有关部门深思。奥运是一个运动会,但不应当成为一场 “运动”,更不能以这样一个美好的名义违反法治、背离和谐。

  万圣书园没有违法,违法的恰恰是以“运动”的方式乱执法的执法部门,他们拿一个政府部门的通知当成法律,他们拿今天通过的法律制裁过去的行为,并在奥运的名义下背离基本的法治精神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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