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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劳工法:坚硬而陈腐的奶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12:11 《财经时报》

  二战后,为缓解社会矛盾,西欧各国逐渐发展起一套向劳工阶层倾斜的劳工福利制度。 而在德维尔潘提出的“首次雇用合同法”以前,法国的法律规定是如何向劳工倾斜的呢? 以下是不全面的一些规定:试用期短:蓝领一般为1个月,管理人员一般3个月,只有在试用期内老板才能“无理由”就可辞退人。

  劳动时间短:经过法国工人前赴后继的罢工,法国议会1998年6月13日通过法令,200
2年起所有的企业每周工作35小时,但去年法国人还游行要求缩短工时。

  假期长:劳工依法每年享有5个星期的带薪休假和11天的法定假期带薪休假。因此,欧洲有一句流行语:“欧洲人为休假而工作,中国人为工作而休假。”

  解雇的代价大:首先,企业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1-3个月通知员工个人,而且要与劳工代表、工会协商,一次辞退超过10人还要取得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其次,解雇一名职工并不是企业义务的终结,其补偿根据其工资水平的多少决定,至少不低于每月1126欧元,而且,如果被解雇的人一直未找到工作,其补偿期最长能达5年。

  在法国,工会和劳工者组织力量很强。法律规定,雇用11人以上的企业就要选出劳工代表,50人以上要成立工作理事会,再大要成立工会。这些组织负责与老板谈判,维护劳工利益,保护就业。

  在法国,雇主很难炒掉一个签有长期合同的老职工,因为劳工法律制造了一个让许多雇主啼笑皆非的事实:“炒掉一个人还不如雇一个人划算。”(向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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