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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惩罚飞单 拿什么拯救中国邮政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2:06 法制早报

  只有在《邮政法》中明确规定责任条款和法律制裁后果,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由于外贸业务中个人与公司行为的不易区分、自营业务与“飞单”业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混淆,造成法律追究“飞单人”困难,使其心存侥幸并屡屡得手。

  □本报记者 白涛

  “UPS亚太区总裁肯-托罗因私自转卖订单给竞争公司(俗称“飞单”)而神秘失踪。”连日来,物流快递业界流传着一个惊人的说法。对此,UPS承认,的确接到内部员工的举报,怀疑有人牵涉其中,现正密切进行内部检查。肯-托罗的消失在业内引起了阵阵波澜,关于其中的真正原因尚无定论,不过最主要的一种说法是,“他把UPS的业务分出去做”。

  从花旗亚太区副总裁被解职、朗讯解雇中国4高管,到美国UPS公司在东方失控的案例已不鲜见。“销售员将本企业客户的定单私自转卖给竞争企业赚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即所谓的“飞单”。虽然“飞单”有违职业道德,有损雇主的利益,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之下,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飞单”现象。

  为什么“飞单”现象能在中国普遍存在?

  “利益的驱动是业务员‘飞单’的根本原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师帅对记者说:“因为它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使那些信誉较低的企业在短期内获得同行业竞争的比较优势,企业的销售所依赖的不是别的,而只是销售员的个人能力。”

  销售员在“飞单”之后除了获取佣金之外,有时还可赚取高额差价。有时候销售员甚至利用客户关系,把一些定单转到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

  以肯-托罗为亚太区总裁为例,在他治理下,UPS的亚太和中国区业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增长。而且就在UPS与中外运合资期间,客户资源也是掌握在UPS手中。另有来自不同渠道的消息称,“UPS亚太区还有其他高管在做这个事情”、“UPS亚太区有一轮人事变动”。

  “企业缺乏对销售人员有效的监管机制也使‘飞单’有了可乘之机。如外贸业务操作的独立性为‘飞单’创造了现实条件,加上代理公司对‘飞单’来者不拒,有的甚至代理费为零,从而为‘飞单’提供了市场。另外,企业诚信文化的缺失,薪酬制度的不合理等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部分销售人员或高管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从而另辟财路。”师帅分析说。

  在国外,“飞单”行为如果被公司发现,将面临被开除乃至诉讼的惩罚。但中国国内法律对“飞单”者的惩罚比较模糊,很多人只是视其为“不规范的兼职行为”。

  对此,师帅认为:“法律追究的难度助长‘飞单’现象的蔓延。由于外贸业务操作中的特殊性,在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上不易区分,混淆了自营业务和‘飞单’业务在法律规定上的权利和义务,给法律的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从而使‘飞单人’心存侥幸,屡屡得手。”

  中国流通业如何与世界接轨

  现代流通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控制市场、决定生产、影响金融的强大渗透力。一旦被外国流通企业占领,我们失去的不仅是大部分流通业的市场份额,也不仅是倒闭一批经营不善的企业,而是我国的制造业乃至中上游产业及金融业都将受到严重威胁,继而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必须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我国现代流通业,确立其先导产业地位。

  □本报特约撰稿人 师帅

  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快递业做出的承诺,国内快递业到2005年12月18日则是国内快递业务全面开放的大限。国内快递业务由邮政EMS一统天下的格局将被打破。

  国际快递巨头争夺中国新“奶酪”

  作为跨国快递公司业务量发展最快的地区,中国正成为国际快递巨头竞相争夺的一块新“奶酪”。

  1986年DHL与中外运成立了中外运敦豪,在外经贸部的准许下经营中国的国际快递业务,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快递公司。随后联邦快递(FedEx)、联合包裹(UPS)、天地快运(TNT)等国际巨头陆续进入中国,分食国际快递业务大餐。

  凭借着庞大的资金流、资讯流、货物流以及三者之间日趋完善的整合,外资快递巨头逐步称雄中国国际快递。据海关统计,目前DHL、TNT、FedEx、UPS等跨国快递公司在中国国际快递市场份额已经达到80%。

  从宏观层面上看,“飞单”事件促使我们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物流业的控制管理有所警示。据《财富》报道,现代流通业已成为全世界财富集聚最快的行业,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流通企业占到10%;在美国50强企业中,流通企业占到20%;在2003年全球富豪排行榜上,前10位有6位来自流通企业。

  不容质疑,现代流通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承(生产)启下(消费)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采购渠道的布置控制着市场命脉,并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构建的市场体系决定着制造业的生产、定价等经济行为;另一方面,又掌握大量现金流的流进流出,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壮大我国的流通业要比上多少开发区、上多少工业项目迫切得多。

  如果我国流通业发展长期滞后,必然会对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后果;如果我国流通业被外资占领,将直接影响我国广大的制造业和金融业,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必须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我国现代流通业,确立其先导产业地位。

  修改《邮政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综观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可以说是一部邮政企业法,而不是完整的邮政法。该法共八章44条,分别为总则、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损失赔偿、罚则、附则,其内容大多为规范邮政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对规范邮政行业管理的内容则很少涉及。

  邮政市场如果没有管理者,或者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危害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不能得到维护。因此,修改《邮政法》时首先要明确中央和地方邮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责和相应的权限分工,如起草法律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场管理、制定资费和服务标准、监督邮政服务质量、发行邮资凭证、处理国际或涉外邮政事务等。

  对邮政市场的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用户以可承受的价格享受邮政服务(普遍服务)。

  另外,抓紧制定《反垄断法》,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组织制定《邮政法》、《商品流通法》、《经纪人法》、《电子合同法》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

  各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专营范围

  如澳大利亚的《邮政公司法》第29条“澳大利亚邮政的专营业务”明确规定:“澳大利亚邮政在澳大利亚境内及澳大利亚与澳大利亚之外的其他地方之间,运递信函的专营权……”

  又如德国《邮政法》第51节和美国《邮政法》第602条均对邮政专营的范围和除外条款作了规定。为便于在实践中操作,《邮政法》中也应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专营的行为。

  日本《邮政法》第五条“事业的垄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把递送他人的信函作为事业”,“经营运输业的人及其代表或其代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按照其运输方式,为他人递送信函”,不得委托非“以递送他人的信函为事业的人”和经营运输业的人及其代表或其代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递送信函。

  阿根廷计划部部长称,阿根廷政府计划把邮政服务机构——阿根廷邮政公司收归国有,这就推翻了早期确定的欲使其重新私有化的想法。计划部长在呈交的阿根廷邮政公司 2004 年收入的报告书中提到,“现在政府不会考虑邮政重新私有化的问题。近几十年来,阿根廷邮政放弃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我们非常落后,这不只是本届政府的问题。近20年来在一些特定领域的投资还很欠缺。”阿根廷邮政公司于1997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私有化的邮政机构,在阿根廷邮政市场的占有率曾一度上升到。

  印度邮政欲重获函件专营权。在涉及到250亿卢比的快递业务中,印度政府重新启用了2002年的《印度邮政法(修订草案)》,旨在加强对私营快递公司的管理。如果这一修订草案获得通过,那么所有快递公司都不得经营在某一特定重量之内被作为小包收寄的信件。印度《邮政法(修订草案)》建议印度邮政对所有信件享有经营特权。修订草案也有可能对一些规定做出调整,其中包括对受不同立法(如消费者保护法等)约束的快递公司做出限制和处罚的规定。虽然印度邮政常务董事拒绝对此事发表评论,但印度邮政部门已证实修订草案将很快被批准。

  拉美等国超前开放流通业后果严重

  我国目前邮政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就是邮政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关法律规范对邮政市场的管理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就是“法定依据”)。其次要设计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流通产业政策,并把流通产业政策纳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流通产业政策中制定规模不等的大中小商业企业政策、批发业和

零售业政策、工业企业发展分销体系政策、物流产业政策和进出口政策。

  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发展中国家流通业超前对外开放后果严重。从巴西、

墨西哥、阿根廷等拉美国家的现实情况看,流通业对外开放不到10年时间,本国的流通企业全军覆没,流通业完全被外国流通企业所掌控。

  由于这些外资流通企业销售的商品中30-60%是自有品牌,致使这些国家制造业基本丧失了品牌,进而成为为外资流通企业生产贴牌商品的制造车间;外资流通企业通过掌握市场、定价等经济行为,对这些国家制造业压榨、克扣,致使制造业集体拒绝供货的事件经常发生;同时外资流通企业现金流的大进大出,造成这些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的波动,使其政府基本失去了调控经济的主动权,导致和加剧了这些国家不断产生金融危机。这些国家超前开放流通业经验教训是惨痛的,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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