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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动“强制”到主动“授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10:47 中国经营报

  迟到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招来了很多批评,这样的批评是可以理解的。没有一个人会心甘情愿地把自己创造、获得的财富分一部分给政府,这是人的自利本性。而正是这种人性,构成了财政民主制度的起点。近代宪政制度就是这样在英国起源的。

  查阅英国古老的法案,可以看到非常有趣的用语。国会的财税法案会这样说,兹将某某税“授予”国王。根据英格兰古老的宪政,国王用于管理臣民的税金,是臣民通过自己
的代表——下院“授予”国王的,而不是他自己运用权力向臣民“征收”的。因此,税是臣民授予国王的,他不能随意拿走臣民的一分钱。在1606年的Bate's Case中,英格兰法官宣布,根据《大宪章》,“没有议会的同意,国王不能对其臣民课税”。

  因此,从理论上说,政府每年都需要请求人民将某些税收授予它,好由它用来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人民的代表机构每年都应当对于税的总量及结构进行审议,以确定政府合理的税收规模。

  当然,由于税种繁杂,议会或人大不可能每年对所有税种审议一遍。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简化的形式,即审议财政预算法案。由人民的代表机构每年一度审议财政预算法案,向政府拨款,是具有一定的宪政教化功能的,它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对政府每年宣告一次宪政的基本原则:政府花销的每一分钱,皆是人民通过其代表授予的。

  不过,这样的例行公事,不应当遮掩人民的代表在税的领域的根本职能,即,及时地对某些税种之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检讨。

  而目前,政府通过

个人所得税所获得的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平均增长速度。民众并非没有抱怨,事实上,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四五年前就已经出现。但在目前的税收立法与决策程序中,缺乏吸纳民意的机制。民众的诉求,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影响税收立法与决策。可以说,相对于民众的意见,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是迟到了。

  我们的税收理论尽管也强调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对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程序,却谈得比较少。相反,在财税理论及官员的观念中,突出的是税收的强制性,强调它是民众对于国家的一种义务。也因此,整个税制具有某种单行道的特征:只见增税,而少见减税。因为,税收立法和税收决策过程是封闭的。其中所表达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税务部门、行政部门的意愿,而缺乏民意的平衡,更不要说支配了。

  全国人大本次决定就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召开立法听证会,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按照宪政原则,税既然是人民授予政府的,而不是政府向人民征收的,那么,就应当设计种种程序,让人民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决策中尽可能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惟有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赋予税以足够的正当性。

  不仅是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体制中,缺乏一种机制,对畸形的税收繁荣现状及时地进行矫正。税务部门及整个行政部门当然不会有调整的动力,任何一个政府都有扩大收入的冲动。而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特征,就是在政府中,嵌入了一个能够表达人民意愿的机构,即代表机构。而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控制税,监督政府的财政。可以说,人民的代表机构是政府利益与人民利益之间的一个协调者,它要平衡这两种利益,既满足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合理需求,但同时也限制政府扩张税收收入规模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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