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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应归业主共同拥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15:40 法制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研讨会上午在市人大召开 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发言时指出

  配套设施如果明确在规划面积以内 出售后应为业主所有;如果没有在规划面积以内 那就属于公用设施

  本报讯 (记者 王佳 李里) 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上午9时准时出现在市人大6层会议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的现场。他手中拿着一份2000多字、共4页纸的发言稿,这是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立法建议。

  研讨会在今天将分为上、下午两场。而在上午,与会的专家有3位,分别是最高院一级高级法官梁书文、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耀忠和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还有北京市高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今天上午的会议,专家们没有出现激烈讨论的场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家们是没有准备的。

  “那我先谈谈吧。”胡功群将面前的麦克风摆正,“我是来自杰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拿出已经准备好的发言稿,在随后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胡功群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几点不同意见。

  其中,“物权法(草案)”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胡功群律师认为,对于会所和车库的权属应以规划的建筑面积为准,会所、车库、游泳池、球场等一些配套设施,如果明确在规划面积以内,那就是可售面积,没有出售时,应为开发商所有,出售后应为业主所有;如果没有在明确的规划建筑面积以内,那就属于公用设施,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从另一角度而言,如果可以相互约定来解决会所和车库的归属,那就很难断定其原所有人到底是谁。”胡律师说,事实上,对于会所、车库、游泳池、球场等一些配套设施,如果已经明确在规划建筑面积以内,这些配套设施无疑会增加建筑物本身的附加值,建设单位在出售建筑物时已经把这些配套设施算进了建筑之内。从这点上来说,这些配套设施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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