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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南:9万亿隐性收入的数字偏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4日 02:24  中国经营报

  访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

  索寒雪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一本关于灰色收入的著作,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直接引发了一场统计局的持久论战,然而,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的眼中,王小鲁9万亿元隐性收入的估算明显偏大(其中大部分为灰色收入,计5.4万亿元)。

  不过,多次参与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框架设计的苏海南却深知,灰色收入的存在,一方面影响着中国长期的价值观与财富观念,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却是,灰色收入的存在,始终阻碍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入。

  9月3日上午,苏海南就此与《中国经营报》记者深入沟通,讲述他所了解的关于收入改革的一切。

  9万亿偏大

  《中国经营报》:目前就灰色收入问题,一些专家和国家统计局官员发生了论战,你认为,为什么会在经济发展的这个时期,人们对灰色收入予以了特别的关注?

  苏海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打破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在新旧体制、制度更替时期,难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相应地就出现了灰色收入。可以说,对早就出现的灰色收入的关注一直存在,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前期和后期,以及本世纪初,有关机构和人员曾对灰色收入进行过一些研究。当前,人们更加关注灰色收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近年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灰色收入作为影响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视。二是以往对灰色收入所作的研究中,很少有人能够就我国灰色收入整体情况进行量化分析,而这次,王小鲁不仅仅讲出了对全国灰色收入总量的分析,而且还讲出了分析的逻辑及有关途径、手段,这自然又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三是国家统计局与王小鲁就健全统计方法交换意见,形成一种官民合作抓统计的方式,也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作为朋友和学术同仁,我认为王小鲁的研究对于摸清我国收入分配真实情况有很好的促进推动作用。

  《中国经营报》:你对灰色收入是怎样定义的?你认为应该怎样看待灰色收入的规模?

  苏海南:关于灰色收入的定义,我是这么认为的,即灰色收入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的、且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不包括非法收入。这与王小鲁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他对灰色收入定义大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这里面既包括不违法收入也包括非法的收入。比如所举例子中金融领域贷款的回扣,行政审批寻租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益金流失到官员个人的收入部分等,其实都是非法收入,这些只要一举报,肯定要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

  王小鲁通过亲戚朋友等关系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这是一种获得比较真实的灰色收入数据的调查方法,在中国人习惯“财不露富”的人文环境下,这不失为一种比较可靠的了解真实收入情况的调查方法,但缺陷是样本量不大。而目前统计局的家计调查方法是难以获得灰色收入的真实数据的,但长处是样本量大。因此,这两种及以上的调查结果如果相互印证,对于我们了解我国收入分配真实情况将大有帮助。

  由于我没有就此做过具体调查,所以对我国灰色收入的规模无法讲一个具体数据。但我感觉关于9万亿元(约占GDP的30%)的隐性收入估算可能有点偏大。而且,按此估算,我国的GDP总量也应该漏算了一部分。我以为,不能因此得出居民收入比重不低的结论。

  扭曲社会价值体系

  《中国经营报》:灰色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激化了哪些社会矛盾?

  苏海南:灰色收入会进一步扩大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这样看,我国的实际收入差距比统计部门提供数据所显示的收入差距要大。

  灰色收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其次,灰色收入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规范的分配行为,严重削弱了法规政策规定的分配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第三,灰色收入没有按照各种生产要素贡献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这将扭曲正确的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念,形成错误导向,严重阻挠人们正确价值观、财富观等的形成,不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第四,灰色收入不透明,导致政府难以掌握收入分配真实情况,影响收入分配的正确决策,阻挠收入分配深化改革。第五,灰色收入如果数量大,相当于地下经济,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冲击,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总之,灰色收入的存在,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冲击,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必须加以解决。

  遗憾的是,在今年两会中,有的人大代表基于对灰色收入、非法收入的痛恨,认为只有非法收入,不应该有灰色收入,把灰色收入一词取消了。但现实中存在灰色收入。取消灰色收入这个词,可能反而不利于区别解决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的问题。

  《中国经营报》:在哪些国家这些问题处理得比较好?我们应该怎样借鉴?

  苏海南: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灰色收入的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当然灰色收入也可能存在,但是比例已经非常小,远远小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于正处于经济社会体制转型期间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很容易形成管理真空,从而出现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而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时间,其各种要素市场发育得已经比较成熟,其市场主体定位清晰,运行机制已经比较规范,各种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已经比较正规有序,这样就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了灰色收入存在的空间。同时,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收入分配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完善,哪些分配行为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法规政策和制度基本都有明确的规范,因此,这对于灰色收入形成了有力的法规制度规范。

  还有,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比较全面到位,对于公民的收入分配情况,银行机构能够全面、系统地统计和了解,比如在冰岛,在银行的网络上甚至可以看到全国每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且,在发达国家,随身持有现金的额度是受到限制的,大额消费需要支票结算。这样国家对国民收入的管理更加系统、有规律有规范。同时,用人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健全,很少有做假账情况,这从分配基础上又控制了灰色收入的产生。另外,舆论和社会各方面监督功能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有的发达国家,如总理坐专机处理个人事务,需要补交专机钱,在这种氛围内,基本很少有制度外的收入,一旦发现,就会身败名裂。以上这些做法和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阻碍收入分配改革

  《中国经营报》:收入分配改革正在进行时,灰色收入问题的出现为我们提出了警示,政策制定者应该寻找什么样的,更有价值的方式、方法,解决这些问题?

  苏海南:首先,我们需要承认灰色收入存在的现实,要高度重视灰色收入对收入分配造成的负面影响,把规范灰色收入确定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要加强健全各有关方面制度、政策、法规,加强对分配秩序、分配行为的规范,尽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同时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银行贷款拿回扣、行政审批行贿受贿等,一经发现就应严肃查办。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起到表率作用,事业单位也要针对灰色收入进行清理整顿。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也要对制度之外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进行清理整顿。此外,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银行贷款行为的规范,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都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第三,我们还要做好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做假账,加大审计力度,取缔小金库;要加强银行的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可以更多地采取支票转账以便于掌握交易情况,了解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等等。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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