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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新规将以市场机制为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 02:59  21世纪经济报道

  社评

  4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对经济适用房准入退出进行严格管理。例如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对违规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资格。而对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经济适用房)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如果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看作是“4·17房地产新政”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至少透露出两个信息:第一个信息是,中央政府似乎考虑到原本高速的房地产投资率下降的可能,很可能将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来“弥补”未来供应下跌,无论是对房地产供应平稳、还是对建筑业就业、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稳定都有好处。新规可以看作是中央“加码式”启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预兆。第二个信息是,经适房的整体规则设计将会重构。一直以来,经适房不仅“量小”,无法触及“夹心层”,同时经适房被广泛的腐败案例所困扰,民众颇有怨言。所以,重构经适房的“准入退出”规则自是应有之义。

  实际上,导致经适房大规模腐败的核心要件,一个是“不透明”,一个是经适房同市面上商品房的“价差”。所以我们看到,经适房新规的改革点正是这两个方面。“不透明”可以通过公示原则来解决,因为公示会带来社会监督。最近的深圳经适房丑闻,正是通过“公示名单”而被“人肉搜索”,人们发现,一些上了经济适用房名单的人竟然是开宝马轿车的“临时工”。这种社会监督所形成的有力氛围本身就可以构成经济适用房“分配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价差”上,我们发现,经适房新规已经暗示将采取“共有产权模式”。因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而这一条款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蕴含着以市价位基础来设计经适房规则,将经适房可以寻租的“价格制定权”转化成明确的股权分享权。

  首先,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指导性定价是错误的。过去的经验证明,官僚们如果对经适房“有所图”,那么他们会制定一个偏低的价格,然后他们或者亲属将享受这个“大价差”,如果他们对经适房“无所图”,那么经适房价格将会很贵。而现在,经适房的价格是市场定价,和商品房价格是一样的。只不过它的“经济”体现在产权共有上。经适房的产权是由政府和住户“共有”,双方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上面标明两者的产权比例。

  其次,“共有产权”的经适房是包含地价的,这意味着用地可以由行政划拨,转变为公开“招拍挂”,可以让更多的市场开发者进入。政府在经适房里面的股权很大程度上是以地价来获得的,而住户支付的主要是非地价的成本(例如建筑成本和开发利润),“面粉”和“面包”的关系清晰化了。

  新规要求,如果住户另购商品房,那么要退出经适房或者购买完整的产权,这意味着政府既可以将住户的房屋股权按市价买回,继续与下一个住户形成“共享股权”,也可以将房屋改做廉租房,也可以获得出售产权的现金。这其实解决了经适房“资金沉淀”以及“市场价差”完全被个人占有的恶劣局面。经适房变成了一种“持续开发”、“房屋循环”、“资金滚动”模式,这是一种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了经适房建设和退出机制、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积累和滚动以及货币化补贴的透明度等问题,它不一定消灭腐败,但“寻租”空间的确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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