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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贿赂:自证清白不如司法介入

  李北陵

  世人关注的美国公司向中国多家企业行贿一案,在国资委宣称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之后,又有了新的进展:国内法律界人士建议中国司法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同时中美司法部门可借此机会推进打击腐败的合作。

  我认同法律界人士的观点,自查不可能查出什么结果,即便查出什么结果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美国司法部公开曝光9家中国企业涉嫌受贿后,涉案企业不是就表示“已做过自查”或“正在展开深入调查”,可至今有哪家企业“发现”自己的员工存在受贿行为?

  国资委介入调查,从根本上说也属于内部性质的调查。谁都知道,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是投资代理人,又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婆婆”,其调查结果也不具有公信力。

  美国公司向中国企业行贿案,呼唤中国司法介入。一者,美国司法部公布的行贿黑名单涉及到中国企业,这无异于公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司法机关不能沉默,也不应当沉默。 二者,司法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有远胜于企业自查的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技能,又代表公权力,查出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三者,美国公司承认的付给中国公司的贿赂金额,超过了法律受贿的立案标准,已不再是企业的“家事”,司法机关也应当及时介入。四者,美国公司向本国司法机关承认向中国公司行贿,不等于中国公司就真有受贿行为。这其中存在多种可能,包括美国公司人员自己独吞全部佣金,却嫁祸于中国企业。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比企业自证清白更有说服力。

  有消息披露,已经有被列入受贿黑名单的企业,主动与美国司法部联系,希望得到帮助,这就值得称道。作为第三方的司法机关介入,有利于澄清真相,给公众一个交待,也可用独有的公信力还中国公司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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