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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中的
陈璞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再次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在当前房价回暖之时,重提物业税,势必会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但是,公众对物业税认识不应只停留在降低房价上。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科学制定物业税征收方案,离不开社会公众对物业税意义的全面客观看待。
首先,物业税是与公民享有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相对应的法律义务,国家为公民的私人财产提供法律确认和保护,相应地,公民应当履行为此而纳税的义务。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承认并保护私人所有权,因此,个人在享有私人财产权的同时,应当逐步认识到,基于私有财产而纳税是个人对于国家的一项对等义务。
其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所在,而征收物业税正是国家履行这种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物业税具有税负不易转嫁的特点,而且一般采取累进税率制,通过征收物业税影响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调整社会财产结构,易于实现损有余而补不足、缩小社会贫富分化的目的。
第三,通过税收调整宏观经济,促进经济健康、高效运转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2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目前已进入泡沫严重的不健康阶段,成为经济运行体系中的一个隐患。征收物业税无疑会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有利于消除房价畸高造成的经济运行隐患,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健康、良性地运转。
第四,有利于稳定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平衡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物业税体现了政府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美化等投入的成本支出。物业税的征收,以应税房地产的市场估值为基数,而房地产的升值,本质原因不是房屋本身升值,而是其所处地段的价值增长,而地价的增长,正是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结果,如果公共财政没有稳定来源,必然难以为继,最终有损房地产经济发展。
在公众对物业税与房价关系的误读上,还有个问题值得重视,就是有种观点将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等同,甚至有文章提出“要征物业税,先退70年土地出让金”,这种试图将两者等同进而降低房价的论调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国家在征收物业税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情况下,其身份也是不同的,前一种条件下,国家是一种依托公共权力的政治意义上的管理者身份,而后一种情况中,国家则变为平等遵守市场规则的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身份。基于这两种不同的身份,国家在这两种情况之下的行为,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法律进行规范,当国家作为行政主体进行征税时,要遵守宪法、行政法、税法等公法的约束;而当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时,他必须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受物权法、合同法等私法的调整。
如果将两者等同,必然会对实践造成巨大损害。首先,用物业税取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看似降低了房屋开发成本,进而降低了房屋的一次性购买价格,但是,与此同时,却增加了房屋的持有成本,总体上并未降低住房成本,无法在根本上达到改善低收入人群住房状况的目的。其次,将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政府以零对价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于倒退到无偿划拨土地的计划经济时代,一方面会形成土地划拨权力寻租,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在于,取消了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必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整性,妨碍整个经济体系的良性运转。至于通过降低开发成本调节商品房市场价格的设想,则完全可以通过将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改为年租制来实现,但不管此法可行与否,这都是另外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当放在物业税的问题中进行混淆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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