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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中国应如何处理跨国商业犯罪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 11:37  珠江晚报

  作者:乔新生

  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涉嫌窃取国家秘密被上海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澳大利亚政府先是小心翼翼地作出姿态,希望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处理这一案件。可是,等到他们发现中国准备进入司法程序审理此案的时候,澳大利亚总理开始提高嗓门公开威胁,“我要提醒我们的中国朋友,中国同澳大利亚及世界其他商业伙伴的巨大经济利益也会受到影响”。(7月16日新加坡《联合早报》)

  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政府总理,不可能不了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但他还是这样毫不含糊地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这表明在维护本国企业利益方面,澳大利亚政府总理已经不择手段。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将如何应对,这一案件将如何发展?

  针对跨国商业犯罪,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在搜集证据、侦查起诉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办理此类案件,很容易把普通商业犯罪案件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从而给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提供借口。所以,我们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跨国商业犯罪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跨国犯罪侦查机关。这样做既可以在处理跨国商业犯罪案件的时候,根据国际惯例采取强制措施,让相关国家的政府官员无话可说;同时也可以给司法机关侦查和起诉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让他们从容地搜集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在跨国犯罪案件中,一般都有贪污贿赂的犯罪情节,也有商业贿赂的内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渎职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则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的诉讼体制既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容易挂一漏万,使犯罪分子利用司法机关配合中出现的漏洞,逃避法律制裁。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不仅要查办政府机关公务员贪污渎职贿赂案件,而且也要侦办商业机构包括一些私人公司的犯罪案件,由于办案机关单一,在证据搜集和整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复办案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所以,建议尽快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的权限,把所有涉及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都移送给检察机关。

  总而言之,在办理跨国商业犯罪案件的时候,既要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要有相对统一的办案机关。而所有的跨国商业犯罪案件,都应该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侦查。这样既可以淡化跨国犯罪案件中的政治因素,减少中国政府的国际压力;同时也可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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