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2009年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向新华社记者证实,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而被拘留。中澳两国企业在铁矿石价格谈判关键时刻,爆出这样的新闻震动了整个业界。
按照中国司法管辖制度,国家安全部门直接参与侦查案件,说明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商业贿赂或者商业秘密案件,而是一个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凡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都是国家秘密。换句话说,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商业秘密,同时也可能是国家秘密。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铁矿石市场已经形成了供需双方直接对垒的两大阵营,中国企业作为需求方在铁矿石价格谈判过程中处处受制于人,查阅近些年来中国铁矿石价格谈判的记录,无不显示中国企业始终处于下风。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少数铁矿石购买国玩弄技巧,在国际资本市场合纵连横,两头互利之外,中国企业缺乏谈判筹码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仿佛鬼使神差,每到谈判的关键时刻,中国企业总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最终不得不接受谈判对手提出的谈判价格。出现这种局面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利用谈判技巧制造假象,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此次国家安全部门果断出手,据外交部称,有关部门已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这个案件或许能揭示中国企业和澳大利亚企业在铁矿石价格谈判中所隐藏的许多秘密。就在上海国家安全部门对力拓公司的高级员工采取拘留措施的同时,北京公安机关也对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媒体从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获悉,2009年以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该办事处人员刘才魁等四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案件给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启示是,保护国家秘密必须登高望远,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考虑,重点保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家秘密。当前我国正在酝酿修改国家保密法,缩小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国有企业比重仍然偏大的情况下,如何动用国家机关保护国有企业的国家秘密,应该成为立法机关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假如把国家秘密仅仅定位为国防、外交、政治方面的秘密,而没有意识到保护国家经济秘密的重要性,那么,在立法的时候就会难免不够周全。
对中国政府来说,通过查办这一案件,可以洞悉跨国公司在中国运作的基本情况,亡羊补牢,及时堵塞泄露国家秘密的各种渠道。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掌握大量国家秘密。单纯依靠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保护国家秘密显然是不够的,国家保密机关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另一方面要采取更加稳妥的方式防止国家秘密被窃取。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确保国家秘密万无一失。
力拓间谍案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借机炒作,中国政府利用调查窃密案件帮助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澳大利亚外交部长已经公开暗示,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的员工涉嫌从事窃取他国国家秘密被刑事拘留而感到“惊奇”,并表示,“我还没有得到证据”显示力拓公司员工被拘留与力拓的任何商业问题有关联。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当今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早已超越了商业的范畴,成为涉及外交、政治、法律、文化乃至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全方位竞争。如果没有政府的及时介入,依靠企业单打独斗,那么,在竞争中很可能会处处被动。中国政府依照中国法律果断地查处这起窃密案件,既是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同时也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然,这一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国家信誉。相信司法机关会最大限度地公开审理此案,以公正的判决诏告天下,以严厉的惩罚警告那些试图采取不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只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犯罪行为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跨国贸易谈判中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只要向谈判对手提供刑法所认定的“情报”,都难逃法网。(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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