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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没有受益者的博弈(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01:14  《长江》杂志

  吁请对中小企业免责

  劳动立法和其他立法的一个共同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在中国,包括众多个体户在内的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不属于强势群体。他们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会生活的最底层。有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主,来自于下岗失业、曾经生活没有着落的社会群体。

  即使在创办企业以后,这些中小企业主中的大多数,没有政府背景,不受权力部门的青睐和保护,反要经常受到随意干涉,穷于应付执法部门中少数以权谋私的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他们靠着自己微薄的资本,面对成本上升和激烈竞争,为了企业的生存起早贪黑,所承受的精神上与体力上的压力,已相当不小。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承担高税费和相当的社会责任。

  尽管有这些金钱、体力和精神上的巨大付出,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免不了三年内亏损倒闭的命运。这是一个世界性的规律,所以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都特别关照,通过特殊政策,来支持与扶持中小企业。

  (《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王一江,2月18日《经济观察报》)

  中小企业的劳资双方是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会造成首先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输”,进而是国家与社会“多输”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使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用工体制僵化,生存空间恶化。中小企业是劳动者就业的主体,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最富活力、最有创造力,最具灵活性的一个部分。如果把这个部分卡死了,我们的劳动者和整个经济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因为这样一来更多中小企业倒闭了,劳动者就业更加困难了。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倒闭和劳动者失业双增后,中国扩大内需和维持社会稳定的目标实现都会更加困难。还有,国家利益也是输家。从目前来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难度都会增加。这难道不是在损害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利益吗?

  劳动者保障应由政府承担

  劳动立法要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要分得清楚;二是对政府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也要分得清楚。政企责任如何划分?社会有两大问题,公平和效率。政府应该着重管公平,企业着重管效率。

  国家财政税收5万亿元,国家又垄断所有的土地权和拥有那么多生产性资产,可是,政府照样没有给老百姓提供起码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把民生责任推回给民间自己以后,普通大众的生活安全靠什么呢?这就引出来一些问题,“后发劣势”就表现出了了。本来,应该通过宪政改革强化国家对老百姓民生的责任,让国家不能只征税、只控制土地和资产而不对国民的社会保障负责,但这条路的难处较大,所以,就有了新《劳动合同法》这条更容易过的捷径。

  这部法律的初衷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当然非常好。但是,其中是否有太多条款从本质上是把政府没有尽到的社会保障责任推到企业身上?比如,在跟一些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讨论中了解到,之所以规定任何人在一个雇用单位工作10年以上即为终身职员,是怕35岁或更年长的人如果被解雇就会再找不到工作,在没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太多的人到中年后没工作,从而变成社会负担。所以,他们就规定工作10年以上就不能再被解雇。还有,企业跟员工签约了两次以后,就不能再把他解雇,等等。《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所有劳动关系都必须有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年没合同的就自然认定雇员为终身雇员。

  虽然立法的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会适得其反。第一,受害最大的是有技能的工人、中产阶层和大学毕业生,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很大,10年对他们太久,两次签约可能已经正好,而那些真正水平高、技能特殊的人才又不会在乎有没有铁饭碗,他们到哪里都有人要。对于那些有大学教育但没有什么特殊技能的人,可能在岗位工作时间快到10年前被解雇。第二,过去30年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增长这么快,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巨大的便宜劳动力供给,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也因为劳动力市场通过改革变得越来越自由。而新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核心竞争优势,对中国经济会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加快了全球制造业向其他国家转移。第三,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人方面会变得非常谨慎,能少雇人就少雇。所以,今后的整体就业水平会更难上升,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影响会很大。

  有一点值得一说,那就是,并非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权益就必然受到随便的侵犯。在美国,比如我所在的康州,一般的企业都没有劳动合同,雇用关系是随意的(employment at will),也就是说,雇主在任何时候想解雇谁,都行,也不需理由。这么听起来好像劳动者在随时被侵犯了,但实际的情况正相反,因为解雇人是件很严肃的事,虽然你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但你还得考虑到如果你随便解雇人,其他的雇员是否会有安全感呢?他们见到你的行为是否会全部另找公司呢?这样一来,在我所看到、了解到的美国企业里,没有看到随意解雇人的,反而是想尽办法把人留住,美国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就是这样一步步改进的。不用担心如果没有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力市场就必然对劳动者不利了。反倒是限制性过度的劳动法会阻碍整体就业机会的增长,让更多人没有工作。

  我之所以举这个例子,就是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后发劣势"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中国过去回避了实质性的宪政制度改革,到今天,虽然财政税收占GDP比重比美国的高,虽然中国有这么多国有资产和公有土地,但是,中国却照样没有到位的社会保障、失业福利、医疗保障、教育福利,到后来,就想通过《劳动合同法》把社会保障和生活安全的责任推到用人单位身上,往企业身上转嫁。没想到转嫁的结果是,把中国更多的就业机会往别的国家送。

  (《对改革路径的再思考》,陈志武,2月16日《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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