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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没有受益者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01:14  《长江》杂志

  中小企业的劳资双方是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判断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会造成首先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输”,进而是国家与社会“多输”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误区

  《劳动合同法》主要的问题,是它取代了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自由谈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机制,要通过政府干预,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用工来个“一刀切”。

  我们绝对不是笼统反对劳动立法,只是强调,劳动立法要抓住要点,真正解决好法律应该管的问题,集中力量,把它管好。劳动立法不能在不该管和管不了的问题上,管得太宽和太细,这样做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劳动合同法》中,比如要求劳资双方一定要签合同,没有签合同的视为签合同,我觉得这个很好。还有拖欠工资要受什么惩罚,仲裁程序是什么样的,这些内容是好的。

  但它规定了工作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就有点做过头了,搞得企业都不能解雇员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进入到德国模式、印度模式了,问题就会多起来。

  (《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王一江,1月13日《经济观察报》)

  如果认为多立法、立严法,就能提升劳动者的利益,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和误导。

  如果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利益划等号,把对此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讨论与反对保护劳动者利益划等号,这是两个概念上的混乱,这两个等号都是不成立的。

  我们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是因为我们相信对中小企业实行此法不会提升最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法专家们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了经济规律,忽视了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的规律,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法律,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我们提倡“体面的工作”,大家都希望所有劳动者都有体面的工作,但体面工作的前提是有工作,每年数百万劳动者连工作都找不到,还有什么体面的工作可谈?我们要考虑这个客观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才是为劳动者创造福利。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相比,中国在幅员、人口、文化、地区、行业、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方面,差异性都更加巨大。各类劳动者的情况、各类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这些因素,加上制度转型导致的复杂性,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避免处理问题时“一刀切”的做法。

  “一刀切”的《劳动合同法》,对很多中小企业和很多劳动者,一定会带来很多问题。这样做,对情况尤其复杂和多元化、多样化的中小企业来说,危害尤其大,劳动者也不一定欢迎。比如,你要给他买保险,有些人欢迎,有些人拒绝,有些人买了还要排队退保;你提倡稳定的就业关系,有些人欢迎,有些人说无所谓,我过完春节就没打算再来打工,或者明天就想换地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真正的问题出在哪里?

  普遍贫穷,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是劳动者的最大敌人,由此造成的诸多问题,要通过劳动法来解决,其作用是有限的。

  在劳动力供给非常充裕、严重过剩的国家,劳动者就是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有没有《劳动合同法》,或再立100个这样的法,也无法根本改变劳动力严重过剩造成的诸多问题。

  我个人对劳动合同的态度是,它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合同的长度,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但劳资双方通过自由谈判达成的合同,政府应该竭尽全力,努力维护和帮助双方落实执行。即使在落实执行上有困难,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府,也应该态度明确,不遗余力予以执行。违反了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欠薪,承诺不兑现,就是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动者谈判地位的强弱,首先还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劳动者地位为什么很弱?因为人太多了,很容易被替代掉。任何事情不能提条件,你爱干不干,老板很容易找到替代你干活的人,你就强势不了。这几年东南沿海一旦出现民工荒,老板就会涨工资、改善条件,还有逢年过节用巴士送劳动者回家的,春节一过完巴士马上到村口接,希望你再回来工作。这就是供求关系决定强弱。

  用立法或成立工会并不能整体地提升劳动者利益,只是提升了少数有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却更严重地损害了找不到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中国的劳动者中最可怜的是谁呢,是刚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没有什么知识、找工作非常难的人,这种立法让他们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损害。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劳动者的基本福利水平、工资水平、工作机会,这都不是法律能改变的。

  (《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王一江,1月13日《经济观察报》)

  劳动者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利益,其"绝对底线"是什么时候都不能逾越的。一是要有人身安全的保证;二是要有工作、有收入、有饭吃;三是当劳动者失业了,或者因为年老、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时候,不能生活完全没有着落,没饭吃,太贫困。

  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第一个"绝对底线",是非常必要的,但并非劳动者的所有利益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的。比如劳动者的第二个底线,通过发展中小企业来保证,是最有效的途径。而第三个底线,应该由国家承担起主要责任。在如何保护和提升劳动者的利益问题上,法律和市场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政府和企业各有其责,也各有其不为,不能过度立法,也不能把责任都放在企业。

  劳动者的利益,还有一个相对底线,即相对经济发展水平的收入水平。我们希望劳动者收入的相对底线进一步上涨、不断上涨。我们也知道这个底线进一步上涨的主要途径,是尽快实现政府提出的充分就业的目标。

  劳动者充分就业这个绝对底线越能很好保障,收入提高这个相对底线也就越有保障。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正是为了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这是帮助劳动者收入的相对底线更快上升的最现实、有效的方法。

  (《〈劳动合同法〉事关中小企业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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