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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危机中寻求变局(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 23:29  《法人》

  两级合伙人另一区别在于薪酬模式和律所费用分摊方面,在吕立山亲手推进的这个方案中,建议合同合伙人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形式,而股权合伙人除个人创收外享受律所的共享利润,共享的比例则按照股权合伙人综合点数进行分配,点数计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个人资历,业务转介表现,律所管理贡献,业务开发能力,律所知识及培训系统贡献等,分享律所利润的同时股权合伙人分摊律所的成本。

  此外,吕立山建议本土所逐步减少非合伙人律师以提成制为基础的报酬制度,代之国际所实践比较成功的纯薪金或基本薪金加业绩奖金的非合伙律师薪酬模式,“这种模式促进律所融合,团队合作以及对职业发展的共同投资。”

  “我们认识到没有一个适用于任意所的管理标准,照搬国际所的管理标准在国内难免出现水土不服,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各所的管理水准不尽相同,因此这个标准被商议为联盟的最低标准。”吕立山介绍。但是,我们要求成员所管理系统有一些共同的目标,包括:平衡合伙人个人利益和全所集体利益;通过鼓励交叉转介,促进专业工作流向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以及鼓励和奖励对于管理,培训,业务拓展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内部共同投资。

  “这个标准的出台花费了我们近一年的时间,期间,路伟伦敦总部特别为成员所安排了为期一周的律所管理专项考察,联盟成员所在此前后也进行了详尽的内部调查和讨论,所以我们相信这个最低标准比较适合中国律所的普遍情况。”吕立山表示。

  前路漫漫

  尽管相关领导及专家高度评价吕立山有关本土律所管理改造的这个建议方案,但是吕立山依然对此保持审慎乐观:“我们认为各成员所的律所管理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一些相对敏感领域的改革被分为了三至五年多个阶段”。吕立山补充说,本土律所和国际律所客观上有近百年的发展差距,加上前者面临的管理问题是基础性的,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弥补。

  在中国律师界浸淫多年的上海社科院史建三博士同意吕立山的判断。他认为这个标准的执行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中世律所联盟副主席,上海锦天城所管理合伙人朱林海律师表示了一些担忧,“在我们所内,严格按照吕立山主席牵头的这个方案执行的话,5年内可能只有个别团队达标,虽然我相信一批合伙人会逐渐调整,但一定会有部分合伙人游离在标准之外。”

  “我们非常希望联盟所全面推进律所改革,同时按预期时间表推进,但我们也尊重和理解各所的实际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赞同个别所实行‘一所两制’”。吕立山建设性地表示。

  对于中世律所联盟外本土所自行推进改革,吕立山律师建议改革前有三个核心要素应该重点考量:律所市场定位,律所价值定位,以及建立适合以上两要素的薪酬模式。

  由于本次金融危机对国内所的影响不大,某种程度上是本土所和国际所拉近距离的一个时机。但是本土律所的基础管理问题已经阻碍了本土律所的个体发展,以及中国法律职业的整体发展。想要在全球法律服务链条中摆脱低端、被动和跟从的角色,本土律所必须创造出自己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对此,吕立山律师表示:“希望中世联盟能够成为国内律所改革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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