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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考验中国公共采购法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30日 14:59  法制日报

  此外,与政府采购行为息息相关的《预算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条款。如《政府采购法》对于“财政性资金”的概念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情况是否适用该法,没有作出规定。而《预算法》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没有将预算外资金作为政府资金来使用。由于两法在资金范围上存在的差别,一些地方政府以此为借口,不把预算外资金当作财政性资金,从而避开《政府采购法》的管辖,使大量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不仅违背了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政府采购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市场和私人采购市场没有进行过明确区分。过去颁布实施的诸多与政府采购市场有密切联系的《预算法》、《建筑法》、《铁路法》、《公路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律,以及我国《合同法》有关工程的章节内容,均没有区分公共市场与私人市场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律一同构成了我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可是,现行的两部政府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前述诸多法律没有进行很好衔接,由此而来,我国即将进行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又将面临许多法律尴尬和冲突。”

  协调两法关系是当务之急

   “要完善政府采购法体系,首先应当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协调工作。”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赵勇副教授说。

  如何协调,是法律界和政府采购领域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政府采购法》的一方认为,政府采购工程,应适用采购法,只不过因其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所以只是在采购方式的规范上应适用《招投标法》,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采购合同、采购活动的监督及对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质疑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而支持《招投标法》的一方则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该适用招投标法,那就应是无条件的全部适用后者。

  正是由于对这两部法的理解分歧,造成了我国政府采购中工程类采购所占比重不高,大量由国家财政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工程项目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尽管工程本应该是政府采购最大的项目,但实际中工程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例还不足一半。

  赵勇认为,《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应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处理。但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都比《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措施先行了一步,这客观上给这两套法律体系的衔接带来了障碍,在当前阶段,首先应加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工作,将《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内容、功能落到实处。同时还应修订《预算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内容。

  其次,应当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并将各部门和各地区已经出台的关于工程采购的法规、制度等进行梳理和修订,避免相互间的重复或矛盾。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在我国正在进行GPA(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之际,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立法工作上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制订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运行规则和监管模式,积极应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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