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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元经济提振计划执行过程中,面对突然扩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万亿元国家投资,现行的监管制度,能否保证其真正落实到位,既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浪费,又能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滋生?这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本报记者 焦红艳
“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能支撑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政府采购吗?”2008年11月28日“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中财法学院教授曹富国在会上提出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问题来源于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政府强力启动拉动内需计划,两年内扩张投资4万亿元。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中将有很大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那么,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制体系是怎么构成的?此体系目前存在哪些问题?该怎样完善这个体系,才能支撑起经济刺激计划下的庞大的政府采购?4万亿元,会成为制造贪官的沃土吗?我们该有怎样的监管?与会专家在碰撞中寻找着这些问题的答案。
记者从会上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分别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两法打架是最大难题
政府采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有两部: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
但是,正是由于两法并行,执行中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成为政府采购法治领域最大的难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几种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是《政府采购法》第4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意味着政府采购工程将受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双重约束。
在我国,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管辖的,相应的《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法规也是由财政部完成的。而按照国务院的分工,国家发改委承担着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活动的职责。这种状况给采购人的采购实践和投标人的质疑投诉带来了困惑和困难。
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六项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第一项,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第三项,加快铁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第五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第七项,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4万亿元政府财政性资金中绝大部分投向了基础设施建设。如何在短时间内解决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中两法并行的问题,成为保障巨额经济刺激计划顺利进行并充分发挥其经济效应的关键。
除了两法之间的冲突,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的各部委、省、市甚至县,也出台了一些与采购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等,但其中不乏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不一致之处,而且相互之间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有时会让政府采购的各相关方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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