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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利息税:助民增收促进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 04:44  金融时报

  记者 周剑初

  在中国经济面临内外部多种困难的重要时刻,在企业和投资界的翘首期待中,决策层顺应民心,于10月8日一揽子推出“两降一免”的系列利好经济政策,即在同时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同时,自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降”是金融调控手段,“一免”是财税调控手段,两大政策在新的“三中全会”召开前一天同步出台,既体现出政府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强有力决心,也显示出财税调控对金融调控的及时配合。

  回顾当年,我国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是在1999年11月1日,最初规定的税率为20%。当时,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不久,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税务部门官员称,之所以开征利息税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想通过征税来调节居民储蓄的过快增长,将部分储蓄存款从银行分流出来。二是想调动社会资金,特别是促进居民将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三是想通过税收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客观地讲,利息税开征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应。特别是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利息税作为最稳定、征缴最简便的一项财政收入来源,其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在最高峰的2006年全国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但是,回顾利息税开征以来所起的社会经济作用,我们并不能完全乐观,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征收利息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比如,控制储蓄率增长、扩大内需的作用不明显,不但没有把储蓄赶出去,反而加剧了负利率,造成了百姓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另外,“一刀切”的做法也造成了累进税收的流失。

  在设想的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利息税所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专家指出,作为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指望仅仅依靠利息税就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不现实的。若想要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最好的办法还是要靠加大国家财政在社会医疗、卫生和教育上的投入。

  事实上,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依旧一路攀高,同时消费仍然不够理想,其主要原因还正是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并且,在国内现有的经济形势下,征收利息税对调节资金流向和投资结构方面的作用也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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