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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
8月1日,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这部已经酝酿了14年之久的法律千呼万唤终出来了。和《反腐败法》一样,民间存有共识多年,制定过程却异常艰难,由于牵扯到诸多强势利益集团,命运多舛几乎是注定的。作为曾经的计划经济国家,垄断在中国一度是经济运行的关键词,举凡重化工业、轻工业、商业等,几乎都是公有经济占据,“国营”成为当时经济的翘楚。但在市场经济体系肇建以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成了改革的主旋律,形成了行政权力从竞争领域逐步退出,民营资本逐步进入的现象,以计划为资源主要配置手段的经济模式也逐步被以市场为资源主要配置方式的经济模式所取代。
可惜的是,这个“逐步“仍然在继续,有时还在反复。以石油行业为例,这些年来垄断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加强的趋势,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使得中石油、中石化等能源垄断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在能源安全的名义下,一些曾经兴起的民间石油企业则在边缘地带被再次边缘化,而垄断企业不仅可以占据几乎全部的市场,还可以借机影响主管部门决策,以各种理由获得进一步的优惠政策。这就是垄断所带来的强势反应。
指望一部主要由一些大原则构成的《反垄断法》来彻底遏制垄断企业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良影响,难免有一些浪漫主义的情怀。参与《反垄断法》制定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表示,反垄断行为并不反垄断企业。那么,什么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的解释权又被谁掌握?不回答清楚这些问题,那些备受垄断之苦的中小企业将难以借助此法回复生机;不回答清楚这些问题,那些动辄干预市场、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某些政府部门将依旧我行我素,以发展地方经济的名义行地方企业垄断之实;不回答清楚这些问题,那些强势企业也可以借助与地方政府的交易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进行结盟,扼杀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所以,如果《反垄断法》不对政府部门干预市场经济的庞大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一些政府部门随意解释该法,该法就具备了被虚置从而成为摆设的危险。
《反垄断法》到目前为止,只有八章五十七条,这与其他法律比起来,大概只能算是“精干无比”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这就为相关垄断企业钻法律空子创造了条件。据说汽车等行业甚至已经备好了一套“潜规则”来钻《反垄断法》的空子。而如果《反垄断法》并不能对当前的垄断现象进行纠偏的话,“经济宪法”恐怕也就只能落得一场空,在法律细则缺位的情况下,指望法官依靠“宪法精神”来判具体案件,恐怕就有些缘木求鱼了。看来,不仅宪法需要司法化,“经济宪法”也得司法化了,如此,《反垄断法》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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