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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中房贷损失谁来承担(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01:02 中国经济时报

  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其中所面临的利益同样十分复杂。仅仅以上述两个《通知》所给出的原则性指导,是不够的。因为,在一个保险市场十分发达的住房市场,如果发生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灾害,它可以通过巨灾险来减少居民财产的损失。在中国,由于这个险种收费昂贵,基本没有地震灾害险。灾区居民财产受到毁灭性重创时,无法通过巨灾险减少其财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国内居民的财产,如何设计一个广大居民乐意接受的巨灾险产品,是保险管理层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那么,在没有巨灾险的情况下,如何既让灾区居民的住房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能体现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平性?台湾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台湾“9·21”大地震,对灾区居民的住房同样是一种毁灭性摧毁。在地震发生后,台湾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宣布,对灾区居民原有房屋已办理担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贷款利率减4码,利息展延6个月”的措施(此次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所给出的规定,与这些措施精神是一样的)。

  但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在一些民间机构的推动下,又对灾区居民所面临的按揭贷款问题设计出了更为切实的解决方案,即由相关部门给予每户最高350万元新台币的贷款额度,如果受灾户重建或重购住宅花费200万元新台币,则剩余150万元新台币的额度即可用于原贷款的偿还,并适用优惠利率。这意味着,350万元新台币的新贷款,是以受灾户重建或重购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为新的抵押担保品。此外,如果原贷款剩余的额度较低,受灾户可与银行协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偿所余债务,相关部门将给予银行一定的利息补贴。这样,受灾户、政府部门及银行一起来承担风险,一起来渡过难关。

  其实,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的按揭贷款,也并非仅是这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说,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也就是说,根据这些合同关系,即使是抵押物消灭了,但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商业原则。因此,在这种商业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能一了百了的,而是要通过当事人协商谈判来解决。

  还有,由于住房既可是消费品,也可以是投资品。如果作为消费品,那么就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即政府有责任来保证每一个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无论是否遭遇到重大灾害,都是如此。如果购房者的目标是投资获利,那么就难免会面临投资风险,无论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如果投资风险由政府或他人来承担,而获得收益时则归个人所有,就显得不尽合理。所以,即便此次地震中所损毁的住房按揭贷款由商业银行或政府来承担,也应该对投资与消费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此外,住房按揭贷款还有一个期房与住房入住的问题。对于已经入住的住房,那么这种债务关系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与购房者之间。对于期房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就要涉及其中。商业银行、购房者及房地产开发商三者的责任如何来分担,也需要一些比较清楚的规则。否则,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风险作为理由,而且拒绝与商业银行谈判。

  总之,对于在地震中损毁房屋的按揭贷款,政府要本着人道原则、公平原则及商业原则来办事,仅仅以政治化的方式给出几条指导性意见是不够的。特别是有人提出要以快速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所带来的问题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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