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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税减费能否作为遏制房价的利器(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于是,在事权的倒逼下,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创收,以弥补财政缺口。高价出让土地、对房地产领域征收各种收费,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首选。全国政协委员的调查显示:“全国各种收费加上税收,每年来自房地产行业的税费,约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至50%,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开发商都愿意缴纳不合理甚至违规违法的乱收费呢?直观地说,开发商赚取钱的利润远远超过了因为乱收费增加的负担,否则,他们必然本能地对乱收费、对高昂的土地出让价格进行抵制。追根溯源,在于当开发商配合地方政府,欣然接受乱收费的时候,实际上等于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这种默契近似于一种契约关系,即地方政府会对开发商囤积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熟视无睹,听任开发商哄抬房价,对其主动缴纳乱收费的行为予以补偿。也就是说,通过乱收费这种纽带,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两者共同分享房价上涨带来的好处。

  从2005年至今,中央连续出台严厉的调控措施,屡屡被地方政府化解也与此有关。如果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调控措施,等于打破了与开发商之间的默契,地方政府收取高昂土地出让金与各种税费的计划就可能受阻。这正是房地产调控在地方上屡屡受阻的根本原因。

  因此,轻税减费能够遏制房价,但是,轻税减费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土地出让金收入降低、乱收费被叫停、税收减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应的事权如何解决?显然,通过轻税减费来遏制房价,还牵涉到我国分税制度的调整,地方与中央、省级与市级等的财权、事权的对应关系都需要进一步调整,逐渐趋于一种和谐,才能采取这种措施。

  应该认识到,2007年,中国财政比年度预算超收7239亿元,当年增幅达到惊人的31%。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财权、事权的适当调整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对税收分配机制的调整来弥补地方财权、事权不对等的状况,已经具备了比较好的条件。一旦这些关系调整好,地方财政缺口压力降低,实行轻税减费就有了现实的可能,以此遏制房价才更有效果,也更具可行性。

  倘若轻税减费得到实行,至少可能促使房价下降20%以上。这不仅是因为轻税减费降低了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更是因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被打破,由此降低的开发成本可能更加可观。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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