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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防止地方偷梁换柱(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经济租用房、限价房乃是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与市场嫁接的结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限价房虽然被冠以保障性住房的名号,但实际上地方政府不仅不需要投入,还能继续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谓经济租用房是廉租房的“衍生品”,但经济租用房收的租金要远远高于廉租房,是市场化租金加上政府补贴后的结果。

  显然,尽管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不断强调经济租用房和限价房的优点,但从本质上而言,乃是政府推卸住房保障责任的一种偷梁换柱行为,由此,在一些地方,限价房变成了福利房,经济廉租房增加了低收入者的负担。因此,笔者之前多次呼吁中央重视这种愈演愈烈的“替代”行为,促使各级政府真正承担起住房保障的责任。此次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住房保障中未提及经济租用房、限价房,表明中央显然已经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转嫁住房保障责任的动力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可能继续在“替代”方面做文章,以推卸住房责任——这是特别需要警惕的。

  以廉租房为例。在中央强调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后,一些地方将会增加廉租房的投入,但是,以何种方式投入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我们知道,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货币配租(指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许多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货币配租而抵制实物配租,果真如此,则可能使廉租房建设大打折扣。因为,我国许多城市根本没有建设廉租房(截至2006年4月,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实行了,但廉租房数量很少),得到货币配租的低收入者很难从市场上租到合适的房子,并且,将低收入者推向市场,会推高租金价格,进一步恶化住房民生问题。

  由于新建廉租房既需要大笔资金投入,还需要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将减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方面的收入,而如果实行货币配租,只需把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收入中的一个零头拿出来即可应付了事。这种潜在的替代性动力是值得警惕的。

  目前,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约有400万户住房困难,而截至2006年年底才解决了26.8万户,仅占6.7%。如果再考虑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近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需要承担的保障责任更为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重视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强调推行实物配租,而反对那种所谓实物配租与货币配租要结合的说法——因为这种“结合”的结果是实物配租被货币配租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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