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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防止地方偷梁换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特别提防地方政府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变相推卸保障责任。在认识到地方政府以经济租用房替代廉租房、以限价房替代经济适用房的危害之后,我们也应该提防,在廉租房建设方面,以货币配租替代实物配租的倾向,促使地方政府认识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贾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三,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四,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

  报告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大致思路。其最大的新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调廉租房制度的健全。这意味着,政府已经认识到,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让低收入者和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者通过买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已经不现实,而只能依靠廉租房来解决。这种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调整是比较务实的,它明确了住房保障的方向,也便于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温总理特别强调,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这方面投入。廉租房建设资金是去年的四倍,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这个细节意味深长:一方面,这意味着中央将力促廉租房建设的提速;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设立了一个目标,即地方政府应以此为参照,加大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投入,这可能意味着未来廉租房供应的成倍放大。

  第二,把由政府解决的住房保障问题与由市场解决的高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截然分开,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一刀切”地进行调控,使得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有了清晰的界定,真正体现了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更便于相关政策在制定与执行时区别对待,强化了针对性。在这种思路确立以后,政府接下来就可能在税收、信贷、土地供给等方面,根据住房的性质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比如,对向高收入者提供的大户型住房征收更高的土地出让金、更高的税收等,然后再用于对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性住房等等。

  第三,保障性住房中未提及建设部及地方政府偏爱的经济租用房与限价房,这个微妙的细节,其实表明了中央对地方政府以经济租用房替代廉租房、以限价房替代经济适用房偏好的警惕——这自然也是本文要谈论的主题。我之前曾在《上海证券报》撰文指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大致有两种:一是经济适用房,二是廉租房。这两种住房又有区别,后者是完全由财政承担建设责任,政府只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而前者则需要通过划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来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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