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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利润凸显国企投入定性问题(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5 法制日报

  经济学家把国家授予资源经营这种东西叫做“出租”,认为存在一个国家收租的问题,所以在这些资源型企业,要注意将利和租区分开来。然而,事实上,叫“租”意味着市场属性,而很多资源型国企本来是肩负公共事业使命的,原本不宜以攫取利润的方式来经营。其中,有许多错位的体现。

  上面的这种全整意义上的国企及国家投入属性的一团乱麻,导致了我们今天对于国企及其利润的法律定性困难。

  回到前面两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对于当今我国国企属性的复杂性似乎意识不足。

  具体表现在于,对于国企所谓利润上缴问题,并没有建立在国企功能区分的意义上,或者说建立在对国家有关国企的各种投入作出细致的区别分析的基础上。

  两个文件把国家对国企的投入一概叫做“国家资本”,因此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收取所有者权益”这样的一般化推论。

  文件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所有者收益”的概念,等于在字面上着重强调了国家对国企投入的“资本”“收益”属性,隐含了政府承认,在很多国有企业,我们国家做的是资本投入,而不是公共投入,换言之,是追求利润,而不是追求经营公共事业。

  但是,这样的规范表述,容易引致我们对于国企的本应承担公共事业职能的漠视,从而对于国企发生一种全面逐利的引导作用。

  两个文件关于国企上缴利润所凸显出来国企投入定性问题,提醒我们该认真想想国企下一步该何去何从这个问题了。

  我们的法律政策导向应该是,鼓励国企逐渐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主要收缩到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必要的竞争限定领域。假设国企收回到公用事业范围或者转到承担公共职能的本位上,也就不再宜采取民营或者私营方式,因为这样容易导致国企功能的偏离,真正公共意义的国企,应该采取公营方式,当然此种情形,由于缺少市场机制约束,为了使其运营正当、规范、服从预期目标,有必要制定公共事业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加以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国企还应不应该上缴利润呢?如果说国企完完全全成为了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当然不应该,国家应该将利润(如果有的话)留在这些公共企业之中,以便把公共事业做得更大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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