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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利润凸显国企投入定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5 法制日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 龙卫球

  关于国企上缴利润的问题,最近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激起了热议,媒体上已经见到不少专门的研讨会的报道。起因是两个政府文件,一个是国务院200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国发[2007]26号文),另一个是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前一个文件,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即国家要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后一个文件,规定对于中央国有独资企业,要依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第9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分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资源型国企上缴利润的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缴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交。

  此前,国有企业已经有13年没有上缴利润。1993年底,在税制改革之际,国务院认为,鉴于国企普遍亏损的状况,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作为临时措施,有必要暂停向国企收缴利润。

  时隔十余年,政府忽然重新启动国企上缴利润制度,自然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笔者认为,就国企上缴利润的问题,思考的核心前提应该是国家对国企投入的性质问题,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家对于国企的投入,究竟是资本,还是一种公共支出?定性不同,在国家对于国企收益的地位上导致不同。

  资本,旨在追求利润,如果国家对国企投入是为了攫取利润,那么就是拥有资本权,当然应该收取“红利”;反之,如果国家对于国企的投入,旨在追求通过国企达到经营公共事业的目的,那么这种投入就不是“资本”,而是“公共注入”(公共支出),国家对国企拥有的,因此就不是什么市场意义的“资本权”或曰“股权”,而是一种基于公共投入者的身份地位。国企应不应该交,以及应该交多少,都取决于国家对国企投入的性质这一前提的明晰,这一前提不理清楚,国企上缴利润的问题就会是一个巨大的法律空洞。

  在提倡法治国的时代,政府的各种决策,绝对不能以法律空洞为出发点。

  国有投入的性质,是解释国企利润性质以及国家与国企利润关系的关键。那么,在中国今天,国家对于国企的投入究竟是什么性质呢?这个问题一旦提出来,便实际上就会很伤我们的脑筋,因为这里面确实有一个经济学家们所反复提到的一个所谓“国企改制的特殊历史”问题。理不清,理还乱!国家投入的性质取决于国企的性质定位,或者说取决于国家和国企之间法律上关系的定性。

  中国的国企,在今天并不是想当然的就是公共事业的经营者。自从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赋予国企的并不是只限于经营公共事业的使命,大量的国企改制是为了“搞活经济”、“搞活市场”,也就是说,国企必须作为法人而独立经营,必须追求利润,将自身改造为市场主体,以带动和促进市场经济。

  所以,从国家方面来分析,很大一部分国企由于很大程度是按照营利的模式参与竞争市场,因此国家通过注入在其中实际上是扮演了资本家的角色。既然是资本家,那就是享有资本权(股权)了。享有股权,那么当然就应该收取“红利”,从国企的利润中分红。

  但是,问题没有这么简单。部分领域的国企仍然承担了公共事业的功能,负担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投入显然不能视为资本,毋庸说是公共支出。部分国企可能独占垄断国有资源的经营,而且可能依据其自然垄断地位攫取了垄断利润,可见在这些国企,即使它们是在纯粹追求利润,国家的投入也不能都按照资本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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