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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遇上了雪灾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33 法制日报

  巨灾基金等应运而生

  实际上,为了应对巨灾风险,提高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许多国家采用多个措施来弥补普通商业保险的不足。比如,美国部分州如佛罗里达设立巨灾基金———由各基金会员保险公司根据在该州居民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份额所缴纳会费组成,来分担损失。再如巨灾风险证券化———即通过再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风险由保险市场分散至资本市场。这类金融产品的出现,绝大部分都与巨灾风险有关。不过,后者由于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其有条件支付的主要特征,使得在市场上流动性不足,仍不能成为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

  值得借鉴的一种有效模式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在国外,许多国家选择由政府介入巨灾再保险市场,即政府作为保险人对部分巨灾进行保险,而保险公司此时的角色是个投保人。实质上,就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各自对巨灾进行赔款。美国联邦政府和法国都对巨灾实施再保险。而政府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也就是“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

  “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实质是指政府向保险公司卖出一个当行业总巨灾损失超过下限时进行支付的买权,并同时持有一个当损失超过上限时,保险公司需自己承担的买权,通过这样的合同把政府的风险控制在上限与下限之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政府介入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每次损失超过250亿美元(损失下限)的部分由政府承担,但不能超过500亿美元(偿付上限)。这个损失下限和偿付上限由政府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决定。除此部分,则由保险业去承担。这种模式既明确了政府在面对巨大的公共灾难面前不应或却的责任,同时也使得政府不至于陷于“无限责任”;并且,保险业也能够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积极运行。这种政府与保险业共担风险的机制,最终是一个国家在面对突然而至的自然灾害时,使她的人民能够安渡难关。

  我国目前尚无政府参与的“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而实践证明,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业已被发达国家和地区证明是应对巨灾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比如,美国“9·11”事件后,保险赔偿高达350至700亿美元;2005年东南亚大海啸后,保险赔偿达40亿美元,其中财产损失保险赔偿高达25至30亿美元。

  政府依靠其雄厚的国家财政支持(税收),且再融资的成本也远远低于商业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巨灾风险转移问题。美国专门研究国家风险管理体系的两位学者指出,政府参与巨灾再保险合同,能够在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增加再保险的供给,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承担能力。

  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进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也许是我国政府和保险业未来应对巨灾的一种有效选择。当务之急之一便是,政府部门应当协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组织等着手开展风险区划评估,收集国内外巨灾损失资料,为未来巨灾保险建立数据库,确定巨灾保险的费率。在完善相关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引进政府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最终才能水到渠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保险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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