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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卡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0:50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一场50年一遇的雪灾,不仅让我国南方地区遭受重创,也再一次让巨灾保险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就在媒体热烈追捧的同时,巨灾保险制度却依然面临难以迅速出台的尴尬境地,这也让很多长期以来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人士颇感无奈。

  老记者的“十年之痒”

  “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大范围高水位的洪灾,作为现场采访的记者,我曾经洋洋洒洒写了数千字的报道,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随后的日子里,几乎每次大灾之后都有官员、学者、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强调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可如今十年时间过去了,巨灾保险制度却依旧还在呼吁当中……”一位拥有多年采访经验的老记者感到有些无奈。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不难预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我国面临的巨灾形势将越来越严峻,作为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巨灾保险已成当务之急。但令人遗憾的是,巨灾保险往往在一次次高调地“呼之欲出”之后,又一次次地被搁置起来甚至是销声匿迹。

  制度建设“步履蹒跚”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是风险管理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据中国人保财险再保险部总经理张青介绍,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以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为例,最早美国洪水巨灾后的恢复手段主要是联邦救济,后来人们普遍认为巨灾保险存在可负担性和可供性的矛盾,需要政府介入建立保险制度,然后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中央财经大学的郝演苏教授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政府在风险承担过程中的角色转换,只有政府明确其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位置,通过规则和制度约束有条件的社会个体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支持保险业成为帮助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平台,则可以将有限的财政积累用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业务部主任周俊华则认为,只有大规模地开展自然灾害保险,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才能保证有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因而建立巨灾共保集团就是一种具有可行性的方案。所有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损失大小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只有在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才可以以最后保险人的角色参与进来。政府的职责包括建立风险共担体系所必要的法律框架。此外,还必须采取诸如制定法规、修建防洪大坝等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受灾风险。这样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进行灾区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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