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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并不要求征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1:15 中国经济时报

  近年来,“征地”几乎成了腐败、暴力、冲突的代名词;哪里征地频繁,哪里就出现官员腐败、社会冲突甚至家庭悲剧。中国的征地就会产生太多的问题。在农村的城市化过程中,在相当一些地方,征地往往意味着补偿过低、农民流离失所、官员和开发商中饱私囊以及国家规定的耕地红线受到威胁。城市土地本属于国有,因而一般不涉及征地,但是除了耕地问题之外,城市改造过程中的大规模拆迁也产生同样问题,而对于征地或征收(如房屋产权)造成的大量社会问题,国家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然而,政府征地或征收却是经过1982年宪法授权的,而且不仅中国宪法如此规定,外国宪法也都同样授权。各国宪法都普遍授权政府征收,但前提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给予“公正补偿”。如果中国和发达国家在宪法规定上有什么差异的话,那就是中国宪法只规定了“补偿”,而不是按照公平市价的“公正补偿”。别看只少两个字,带来的社会后果却绝非这么简单。如果不按市价给予补偿,那么地方政府即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是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而政府征收之后可以按更高的市价卖出土地,从中坐收征地差价,那么征地就成了地方政府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更何况不少地方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由此产生的后果显而易见,在此不赘述。发达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正”补偿、取消征收差价,并通过独立的司法实施公正补偿标准,正是希望消除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在不能保证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征收的另一条宪法要求——“公共利益”——是不足以遏制权力滥用的。这是因为“公共利益”太抽象、太模糊、不具备可操作性,以至不论什么征收项目,总是多少可以和它沾上一点边。如果说修建高速公路属于“公共利益”,那么办工厂、建商厦就一定只涉及纯粹的“私人利益”吗?有人主张按照是否营利为标准,但是高速公路本身就是一种营利很高的产业。关键在于,在“公共”和“私人”之间不存在一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因而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征地行为的希望注定要落空的。这是为什么有些国家(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什么是属于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这种法律去做,难免产生削足适履的结果,有的项目徒具“公共利益”的外表而在法律上一路绿灯,有的项目则确实需要强制征收却被排除在外。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放弃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努力,几乎将其作为一个不适合司法干预的“政治问题”。有些国家(如美国)主要靠代议机构确定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些国家(如德国)则主要依靠行政机构的自律。

  目前,中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地过程中不发挥作用,地方司法也难免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而在公正补偿得不到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既不能期盼地方官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洁身自好、守法自律,也不能奢望这种源于切身利益的强烈冲动能为“公共利益”这样的弹性条件所约束。换言之,目前宪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完全不能制约征收权的滥用。事实上,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不仅没有约束征收权,反而成了地方大肆征收的权柄,似乎一旦“公共利益”存在,地方政府就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征收。然而,这个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便具备“公共利益”,政府也不一定有必要动用征收权,而是可以任由开发商和农民或城市居民自愿达成协议;“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在行使征收权之前所必须满足的一项条件,但是它并不要求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主动行使这项权力。虽然根据发达国家的宪法,“公共利益”加“公正补偿”似乎构成了征收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并足以控制征收权的滥用,但是中国自有中国的国情,因而不能完全套用外国的逻辑。尤其在目前公正补偿没有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又靠不住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征收程序和启动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否则就无法解决征地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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