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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能做到违法必究吗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3:57 上海金融报

  微观:民事诉讼保护

  《就业促进法》一个重要的突破,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实践中,大量的就业歧视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状告无门"。

  为解决这个问题,《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如果某个劳动者遭到了就业歧视,并依法提起诉讼,此时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这类诉讼的性质是什么。劳动争议?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这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程序比较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但采用此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往往把就业歧视案件视作民事争议,但这样操作,也还会遇到下面的问题。

  其二,用人单位败诉的后果是什么。重新招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是否涉及到行政处罚?这些问题新法都没有回答。

  其三,就业歧视往往涉及面很广,一个劳动者的案件胜诉,是否能够一揽子解决其他劳动者的问题?如果可以一揽子解决,这就类似于国外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只可惜我国基本上不承认公益诉讼,往往一个案件只能够解决一个劳动者的问题。

  尽管《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问题,进而将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推进到新的阶段,在很多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人们所普遍关心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问题却更多地停留在表面上。要想做到消除就业歧视,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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