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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效能是发展的需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6:45 东方网-文汇报

  要提高行政效能,必须深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至今,一些行政部门仍延续习惯做法,重行政审批、重行政性收费、轻管理,甚至以审批代管理,以收费代管理,而且审批的程序普遍繁琐复杂,周期长,效率低下。有的审批要上上下下跑许多部门,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公章,少则数月,多则数年。这种政府角色的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导致一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处于管理不力、运营混乱的状态,对吸引投资也产生着不良影响。由于行政审批和行政性收费项目较多,设置的条件又不很明确,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通过行政审批或者少交费,往往采用托关系、给行政部门好处等方式走捷径,增加了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同样由于设置的条件不明确,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性收费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很难。

  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地减少审批环节。一般来说,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管理,而很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在审批之后。有的事项事前审批并不能起什么作用,反而可能因有事前审批而忽视了更起作用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重审批、轻管理,以审代管的状况,从而促进全过程监管的加强。一些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也要围绕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来设置,并且要注意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服务,实行一个部门由一个窗口对外的做法;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基于同样道理,还应当大幅度减少行政性收费项目。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在增加。众所周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依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展开的,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来说政策界限比较清楚,各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在行政部门眼中含金量也并不很高。而现存的不少行政审批事项,并不都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有的实际上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但是,它们中的一部分是部门经过力争保留下来的,其中有些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也就是所谓有着较高含金量的。取消这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对政府部门来说,无异于一场革命,很不容易。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应付改革,但又要将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下来,有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改成了“备案”。乍一看,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了,可在相对人看来,情况依旧,因为不备案要受到处罚的,于是,所谓的“备案”与行政审批并无二致。这样的“技术处理”,增加了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应当引起大家的关注。

  要提高行政效能,必须真正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公民参与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建构服务政府的本质要求。政务公开,是向公众提供健全的利益和需求表达机制,同时,也是建立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价的机制。信息技术已经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条件,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制度创新的科技含量。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把国务院正在推行的“电子政务”建设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政府通过信息化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模式。

  要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加强监督。现在,政府官员的政绩意识普遍很强,都期望在任职期间干出一番事业,这是好现象。但是,也往往可以看到,由于急功近利或者热衷于“作秀”,某些行政决策仅仅关注于政策的“亮点”,片面追求政策方案的新颖和特别,而缺乏对关联问题的深入分析,以致政策的绩效评估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行政效能低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亟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改善行政的执行力,加强监督的有效性。此外,还应当继续认真做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严把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性收费事项的审查关,为行政效能的提高提供制度基础。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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