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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立法促进能源安全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 19:41 上海国资

  p34 能源立法促进能源安全建设

  能源法的制定出台,尤其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变革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安全建设

  《上海国资》记者 孙汝祥

  美国东部时间2008年1月2日,新年第一个交易日,纽约商品交易所2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在电子交易中首次突破每桶100美元,这一价格刷新了2007年创出的每桶99.29美元的国际原油期货盘中最高纪录。

  消息一出,全球为之关注,中国亦未能例外。作为一个石油进口大国,国际原油价格的涨势对中国能源供应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上海市能源研究会秘书长章树荣对《上海国资》表示,中国2006年能源供应量为24亿多吨标煤,国内只能供应23亿吨标煤,缺口至少为1亿吨标煤。而缺口主要在石油,2006年我国进口石油大概1.3亿-1.4亿吨,对外依存度近50%。“油荒”一词再次频现,我国能源安全问题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因而,面对当前的能源安全形势,社会各界对正在制定中的能源领域的基本大法——能源法寄予厚望也正在情理之中。

  国家能源办2007年12月3日正式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共15章140条,包括总则、能源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节约、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财税奖励与约束、能源科技、能源国际合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专门提到能源安全概念,但整部法律无不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海科学院研究员沈跃栋对《上海国资》表示,“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有两个重大亮点,一是引入多元产权,二是确定市场定价原则。”沈跃栋认为,能源法的制定出台,尤其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变革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安全建设。

  明确市场定价原则

  沈跃栋表示,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的一个进步,就是规定在能源产品定价时,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他表示,中国目前能源安全问题最明显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每年第4季度常会遇到的“油荒”问题。而油荒的产生和国内目前的石油定价机制不科学密切相关的。

  中国的成品油价格目前仍实行政府定价制度。虽然现行定价机制有国内国情的具体考虑,但可否认的是其面临着国内成品油价格既与国际成品油价格严重脱轨,又与国内原油价格倒挂的尴尬局面。

  因而针对中国现存的现实问题,应进一步改善石油定价机制,完善不同生产环节产品的比价,理顺原油与成品油的价格,用市场手段调整市场供需,同时政府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市场机制进行补充。例如,对低收入人群和公益行业进行价格补贴,对价格进行市场监管等。

  虽然改制会有阻碍,但是从长远来看,在综合考虑各行各业利益基础上改革石油定价机制是推动中国石油定价真正与国际接轨、获取石油定价权并最终促进石油价格市场化的关键。

  显然,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为油价形成机制市场化定了基调。而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一月,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也明确表示,我国在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将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国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能源领域,积极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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